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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2

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其輔導專長教師證書106學年度起

主旨:自106學年度起,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其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請貴校鼓勵督導所屬專任輔導教師申請,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核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自106學年度起,國民小學階段應具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國民中學階段應具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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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106年7月31日)止,其申請資格如下。(一)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含)以上,可免修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同上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3年,修習6學分後,得可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三、為維護教師任教權利,請貴校鼓勵督導所屬教師於期限內申請加註輔導專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