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李老師【採購】學校進行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作業時,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所謂「公告金額」所指為何?(101 新北市國小幼)
新臺幣一百萬元 新臺幣五十萬元
新臺幣十萬元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學校採購在多少金額以上,便需上網公告公開招標?(101
中區國小)
10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上 40萬元以上
Note1.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
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Note2.多少金額的採購案必需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及「政府採購
公報」?
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之公告金額為100 萬,政府採購法
第19 條第49 條,有下面的標準:
(1) 公告金額以上需採公開招標(除符合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條件
者之外)。即100 萬以上者,需採公開招標。需刊「公開招標公告」。
(2)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需公開取得三家以
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亦即100 萬以下,10 萬元以上,仍
需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的方式,進行公告。
綜合上述三點,可有以下結論:
機關單位100 萬以上要採公開招標,10-100 萬則各單位是要採
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也就是10 萬以上一定要刊登於網路上,100 萬以上網路
2
及報紙都要刊登。
台中市教育局(2013)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機關端常見問題集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發布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
一百萬元。
在教育組織變革的類型中,何者是經過精心策劃以達目標的變革?
演化式變革 自發性變革 修整式變革 計畫性變革
【Note1】
組織變革依其變革的意圖,韓森(Hanson,1996)分為三種:計畫性變革
(planned change)、自發性變革(spontaneous change)和演化性變革(evolutionary
change)。
「計畫性變革」係一種有知覺、有意圖,精心策畫、深思熟慮的組織革
新行動。
「自發性變革」是一種自然的、隨機的、短時間內發生的改變。
「演化性變革」是組織歷經大大小小的改變後,所形成的長期性、累積
性的結果;可能是計畫性變革或自發性變革單獨所造成的結果,亦可能是兩者
交互錯綜而成的結果。就這三種組織變革而言,教育人員所追求的,當以計畫
性變革為佳。
此外,組織變革依其變革的程度,亦可分為兩種:地震式變革(earthquake
change)和漸進式變革(incremental change)。「地震式變革」係一種全盤性、劇烈
性的變革,企圖對組織的人員、工作、技術、結構、策略等,產生巨大的衝擊,
「漸進式變革」係一種小幅的、個別累增的變革,僅企圖對組織產生部分的衝
擊。一般而言,除非面臨激烈變遷的環境,否則,教育人員應優先考慮採行較
為穩健可行的漸進式變革。
黃昆輝、張德銳(2000)組織變革,國家教育研究教育大辭書,擷自於
【Note2】請問下列何者為意圖性的變革型態?(100 新北市國中)
演化性變革 漸近式變革 修補式變革 反應式變革
3
下列那一種本體論能描述高關懷─高倡導的教育行為?(101 中區國小)
被動─原子 被動─社會 主動─原子 主動─社會
Note. 就Michael Harmon 的分析指出,社會研究之中對於人性的觀點可以大致
歸納為四種範疇(Harmon, 1981: 40-42),Harmon 以為:「主動-社會的自我」
對於建立一套具有人文主義色彩的公共行政最有助益:
主動 被動
社會
主動—社會的自我
與整體的關係:
個體與整體無邏輯上先後次
序之分,個體之間的社會互動
所形成的關係網絡就是整體。
行動:
有創造力、具意向性而與他人
有關
被動—社會的自我
與整體的關係:
個體先於社會互動而存在,但
與社會互動無法脫離關係。片
面地依賴整體。
行動:
無創造力、受制於社會規範
原子 主動—原子論的自我
與整體的關係:
個體先於社會互動而存在,但
與社會互動無關。
行動:
有創造力、相信人定勝天、追
求自利為動機
被動—原子論的自我
與整體的關係:
個體先於社會互動而存在,但
與社會互動無關。
行動:
無創造力、受到外界刺激而做
出反應。
所謂原子論(atomism)的人性假定意指,在邏輯上自我的存在先於社會
互動,並且個體可以獨立於社會互動之外。換言之,在社會系絡當中,自我
可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退出制度結構。個體的行動純粹以自利動機予以理
解,亦即採取自利個人主義的觀點,界定理性的個人必會做出自利的行動,
也因此對於社會關係的解釋通常為功利主義式的工具性組合。原子論使公共
行政人員對社會整體缺乏道德和責任意識,似將自利作為行為唯一的動機。
而命定論(determinism)意指人的行動完全由制度結構所決定,個體即
便具有自主意識仍無法改變客觀的環境,依照Michael Harmon 在其《公共行
政的行動理論》一書中所述,此屬於被動─社會的自我(passive-social self)
4
之觀點。
參考出處:
Harmon, M. M.(1981)Action Theor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New York:
Longman.
空大行政學(2007)(下冊)頁:280
【教師相關試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103.12.11 修訂第4、12、14~16、23、38-1)
第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
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
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
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
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
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
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
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
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
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5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
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歷屆試題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教師因結婚者,給婚假多少日?
七日 十四日 二十一日 二十八日
【地特】
【Note.】
《教師請假規則》(105.04.22)
第1 條: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教師法》第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
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
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
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彙整:
假別 緣由 休假方式 備註
事假 因事 每學年准給
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
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
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因疾病或經
醫師診斷需
安胎休養
者,其治療
或休養期
間。
每學年准給
二十八日。
其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
事假抵銷。
女性教師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
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
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
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
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
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
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
6
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婚假 結婚 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
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
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產前假 八日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 四十二日 於分娩後給予;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
日為限。
流產假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四十二日。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陪產假 五日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
產者,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
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喪假 父母、配偶死亡: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
死亡:五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婚
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李老師從小父母離異,其後母親再嫁,日前繼父不幸逝世,請問李老師得請喪
假多少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初等】
【Note.】
教師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
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
7
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
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
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教師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七日 十四日 二十一日 二十八日
【初等】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
若某專任教師之年資已滿六學年,則該教師自第七學年起,因兼任組長職務,
應給多少休假日?
七日 十四日 二十一日 二十八日
【地特】
【Note.】
教師請假規則第8 條:「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
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
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
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
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年資 給假期間 休假日數
滿一學年 2th 學年~3rd 學年 7
滿三學年 4th 學年~6th 學年 14
滿六學年 7th 學年~9th 學年 21
滿九學年 10th 學年~14th 學年 28
滿十四學年 15th 學年~ 30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
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
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
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
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依照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
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
休假幾日?
8
七日 五日 三日 十日
【初等】
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之規定,各級學校學年之始及學年之
終的日期為以下何者?
每年1 月1 日為學年之始,同年12 月31 日為學年之終
每年7 月1 日為學年之始,翌年6 月30 日為學年之終
每年8 月1 日為學年之始,翌年7 月31 日為學年之終
每年9 月1 日為學年之始,翌年8 月31 日為學年之終
【身五】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2 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
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3 條第1 項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
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第4 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6 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7 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8 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
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9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第9 條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教師待遇之敘述何者正確?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二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二種
【地特】
【Note.】
《教師法》第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
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
年資敘定薪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教師待遇條例》(104.06.10)
第2 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
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
士氣,
而另發之給與。
10
第12 條: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第13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國民教育法》
第18 條第2 項: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
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 以下何者不屬於教師待遇中的加給種類?
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危險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
【身五】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教師成績考核
委員會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以下規定何者正確?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兩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不能排除教師會代表
委員每滿五人應有兩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初等】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摘要)(102.12.20)
第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
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第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
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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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
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
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
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
代課。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第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
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
決。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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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第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
初核或核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年
終成績考核的項目?
進修 服務 品德 訓輔
【竹市建功國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及方式如下:
一、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二、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
三、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第 4 條
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規定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
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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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級。
技安為國民小學六年級學生,其期末成績百分制分數為 88 分,依據「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請問教師應將其分數轉換為何種等第?
優 甲 乙 丙
【Note】《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
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
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
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
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
格係屬於:
教師之權利 教師之義務
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非教師之權利,亦非教師之義務
【身五】
依據「教師法」第30 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分為那
幾級?
地方、中央兩級 鄉鎮、縣(市)、省(市)三級
學校、中央兩級 縣(市)、省(市)、中央三級
【身五】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
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之多少?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各校自行訂定
【地特】
依照教師法之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
14
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十日 十一日 十二日 七日
【初等】
依教師法第32 條之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
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
當事人及受申訴機關
當事人、受申訴機關及其主管機關
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當事人、主管機關、該地區教師組織及全國教師組織
【初等】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委員無法出席時,得委託代表出席
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五次者,得解聘之
【地特】
【Not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 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
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
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
席:
由各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任期一年
由各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任期二年
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
【身五】
【Not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7 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
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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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
長擔任。」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
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五次者,得解聘之
【初等】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
施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為之?
十五日 二十日 二十五日 三十日
【初等】
【Not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 條第1 項:「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
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教師之權利救濟》
【教師申訴提起】
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
評議準則
第11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
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
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
日。
【教師申訴評議】
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
評議準則
第14 條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
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
說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
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
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
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教師申訴評議決定】
教師申訴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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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
評議準則
第19 條
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
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某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某次委員會議計有十四人出席,則其評議決定應經多
少委員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人 九人 十人 十一人
【初等】
【Not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 條第1 項:「申評會委員應親自
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題出席委員:14×2/3≒10。
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共分為幾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金門國小】
依「教師法」規定,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多少學校教師會的加入始得成立?
三分之二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法無限制
【北縣高中職】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數少於多少班時,
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多少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組成之?
10班;20人 20班;20人 20班;30人 25班;30人
【身五】
各級教師會之設立依那一類法規向主管申請報備、立案?
人民團體法規 工會法規 教師法規 勞動法規
【中區六縣市】
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義務?
擔任導師 依法參與社會教育活動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 參加教師組織舉辦之活動
【桃園國小】
下列那一項不是教師法中所明訂的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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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學校行政運作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中區六縣市】
依據「教師法」,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獎勵與扶助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
【新北市高中職】
【Note.】
教師法第27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有關教師工會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其法源基礎為教師法
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與職業之工會
分為學校、地方及全國地區等三級組織
各級學校教師依法應加入該地區之教師工會組織
【中區國小】
【Note.】
工會法第6 條規定:「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
第三款之工會: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
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
所組織之工會。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18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 條的規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幾親等以內之
血親、姻親為該校職員?
三親等 四親等 五親等 六親等
【身五】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
前已在職者: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不論職務,均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初等】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幾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為該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二親等 三親等 四親等 五親等
【初等】
【Note.】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 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
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
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
時,應於聘約期滿多久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一學期
【身五】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稱曾任各級學
校教師年資的採計方式為:
專任之年資,兼任年資不計
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以四分之一計算
專、兼任年資一體併計
【初等】
【Note.】
19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 條第1 項:「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
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
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稱為: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兼任教師 支援教師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 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
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所指為何?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兼任教師 實習教師
【Note.】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 條:「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定義如下:
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
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
課務者。
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
課務者。」
依相關規定,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多少百分比範圍
內,可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等臨時人員?
5% 4% 3% 1%
【中區國小】
【Note.】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 條第2 項:「學校
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
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國小、
國中均適用)」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至少幾個月
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即應公開甄選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
任之?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十個月
【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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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中小學聘任未滿多久之
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
3個月 4個月 5個月 6個月
【身五】
【Note.】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2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
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
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
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3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
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
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
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
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
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7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
21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
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9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因公死亡」?
在辦公室遭掉落的吸頂電風扇砸中,而不幸喪命
協助維護校門口放學路隊秩序時,遭不從指揮之車輛撞擊死亡
奉派出席教育部所舉辦的多元入學相關會議,不幸罹病以致死亡
在家中因心臟病發以致死亡
【Note.】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5 條第1 項:
因公死亡人員,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如果有一位教師以「帶職帶薪」參加進修
二年,其在原校服務義務之期間是幾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竹市建功國小】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
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
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
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
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學術
22
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
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
修、研究。
第12 條第1 項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
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規定,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依
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幾節為原則?
八節 十節 十二節 二十節
【初等】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7 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
則。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除特殊原因外,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其退休
生效日以下列何者為準?
1月1日或7 月1日 2月1日或8 月1日
申請者之出生日期 申請者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
【初等】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4 條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
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第4-1 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
23
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
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
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教學法之「分類」、「步驟」】
黃老師認為教學設計是一套解決教學問題的方法,只要注意每個子環節設計,
就可以控制好教學輸入及輸出的關係。此種教學設計理念屬於下列何者?
(99 宜蘭、竹縣中等)
認知取向 建構取向 綜合取向 系統取向
【Note.】
教學設計取向
系統取向 認知取向 建構取向
採行為主義系統論、決
定論
認為教學設計是一個
緊密的系統,教學設計
系統是各子系統概念
的總和
教學設計是一種解決
教學問題的系統方法
「教學基本模式」
(general model of
instruction,簡稱GMI)
亦可為系統取向的教
學設計之代表典範。
教學設計是教學科學
用來發展學習經驗和
學習環境,以協助學習
者獲得特定的知識和
技能。
教學設計是一種科技。
教學設計是師生在真
實情境的合作
建構教學設計融合認
知發展和社會建構論
點
班度拉(A. Bandura)的社會學習論與蓋聶(R. M. Gagne)的學習條件論等,皆認為
學習活動是由學習者的行為、心理歷程及外在環境相互形成的,故二者係屬下
列何種學習派別?【102 中區國小】
行為學派 折衷學派互動學派 人本主義。
【NOTE】
學習理論可以三種研究取向來說明其學習的基本假設和應用,即:行為論、認
24
知論、及交互取向理論。
行為派學習理論包括華生(J.B. Watson) 的聯結論、桑代克(E.L.
Thorndike)的三大學習定律說、葛斯瑞(E.R. Guthrie)的接近論及施金納
(B.F. Skinner)及郝爾(C.L. Hull)的增強論。
認知論的學習理論,可以早期的完形心理學的頓悟論、場地論,以及
方位學習論為代表。皮亞傑(J. Piaget)認知學習論、訊息處理論,以及
韋納(B. Weiner)的歸因理論則為近代認知學習理論的代表。認知論的學
習理論是以知覺系統的組織變化及思考改變說明學習的歷程。認知論
認為學習是認知(知識)改變的歷程。個體行為或知識的改變是由於
個體主動與環境互動而產生的。個體的學習是主動的覺知到外界環境
所代表的意義。因此認知論學習理論在教學上應以掌握主動求知、啟
發思考為重要原則。
交互取向學習理論則以班杜拉(A. Bandura)的社會學習論及蓋聶(R.M.
Gagné)的學習階層論為代表。交互取向的學習理論基本假定是:學習並
非單一事件或因素所決定。例如社會學習論認為學習是由環境、個人
或行為三方面因素交互作用所形成的。蓋聶則認為學習有各種方式和
層次,並非單一歷程。學習是靠個人內在及外在條件與環境互動下的
產物。由此可見,交互取向學習理論重視個人學習內外在因素及社會
環境的影響。
此外,人本論興起於一九六○年,其學習理論認為學習歷程並非完全受外界環
境刺激或引發的,而是受個人潛能、自我需求、自由意志所決定。認知或行為
的改變歷程是由於個人自我決定的歷程,並非如行為論所言的外塑行為,也非
認知論所謂思考結構的改變。因此,人本論重視學習是自我潛能的發揮與自我
決定的歷程。人本論的學習理論應用在教育情境中,重視以學生為主的學習,
強調自我實現及自由抉擇的權利,而且強調以學校及開放學校等教學為主。
陳李綢(2000)「學習理論」條目,教育大辭書。
根據Mayer(1992)對學習的分類,以下那一歸類方式最正確?甲、學習是反
應的習得;乙、學習是反應的建構;丙、學習是知識的習得;丁、學習是知識
的建構(102 高雄市國小)
乙丙丁 甲丙丁 甲乙丁 甲乙丙
【Note】
根據Mayer〈1992〉的分類,與教學有關的三種對學習的看法是:〈1〉學習是
「反應的習得」,〈2〉學習是「知識的習得」,〈3〉學習是「知識的建構」。以
25
下分別說明之。
學習是「反應的習得」
大體而言,行為學派的學習理論均主張是「反應的習得」。因此,不管
透過反覆練習或透過增強,如果能使學生習得新的反應、建立新的習
慣,便算產生了學習,而學習結果的評量便以行為改變的總量為依據。
這種看法對教學的影響最明顯的是:學生容易成為被動的學習者。教師
教學的目的是在於增加學習者學習庫存當中正確「反應」的數量和強度。
學習是「知識的習得」
早期〈1950 年代和1960 年代〉的認知學派學習理論主張學習乃是「知
識的習得」。採用這種觀點的心理學家不再把研究重點放在反應的習
得,而改把重點放在「知識」的習得上面。在這種觀點之下,學習者
變為訊息的處理者,而教師便變為資訊的分配者。於是,「課程」乃變
成教師教學時的重心了。教師的主要目的是安排教學情境,以增加學
生的知識庫存中的知識總量。於是,以成就測驗來評估學生習得知識
的總量,自然而然便變成最常見的評量手段了。
學習是「知識的建構」
認知論在1970年代和1980 年代之間變得更為成熟,學習被認為乃是「知
識的建構」。採用這種觀點的研究者不再認為學習是知識的「習得」,也
不再認為學生是知識的被動接收者。相反的,他們認為學生是知識的建
構者,是可以在學習期間使用後設認知技能〈metacognitive skills〉來
控制他〈她〉們的認知歷程的主動學習者。所以,學習是指學習者主動
的去選擇有關的訊息,並利用學習者既的知識來詮釋此一訊息的歷程。
因為學生是主動的學習者,所以學生在學習情境中建構意義的歷程中,
教師乃成為學生學習的共同參與者。採用此種學習者中心的觀點時,教
師的的注意重點便不在課程上,而是在「學生的認知」上面。教學的重
點乃在於培養學生那些適於特定學科領域的學習策略及思考策略。學習
的評量也就比過去更重視質的評量,用以評估學生「如何」建構知識和
處理知識,而不像過去偏重以量的方式評估學生學習量的多少。這些觀
點並非全新,過去皮亞傑的同化〈assimilation〉和調適〈accommodation〉
的說法均含有這種觀念在內,但是這些對最近的教學研究取向卻有相當
大的影響。
林清山〈1997〉。有效學習的方法。教育部發行。
莫禮生(Morrison)改良赫爾巴特的教學法提出「單元教學法」,共分成五個
步驟。請問最後一個步驟為何? (101 嘉義市國小)
26
自學 組織 複講 提示
【Note.】
單元教學是以性質相近,目標一致的材料、內容或經驗為單位範圍,實施教
學方法。一般單元教學可分三個階段:準備活動,發展活動,綜合活
動。莫禮生(H. L. Morrison)所創的單元教學法(The Morrisonian Cycle Plan
of Teaching),它是一種歸納思考教學過程,莫禮生把教學過程分為下列五
個步驟。
試探(Exploration):經由「前測」,了解學生對於所要學習的準備度,作
為教學的依據,預測驗能引起舊經驗顯化作用。
提示(Presentation):以「作業提示單」提示教材,使學生了解此單元的
學習目的、綱要和參考資料等,以為學習的依據。
自學(Assimilation):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從事學習。
組織(Organization):學生將所學的組織成為一個系統,列成大綱、構成
結論。
複講(Recitation):學生將組織的習結果提出口頭或文字概念。
精熟學習法中對策一次未通過標準的學生,所施行的教學過程是何者?(按照
順序)
第一單元教學、形成性測驗、校正活動、總結性測驗、第二單元教學
第一單元教學、充實活動、形成性測驗、校正活動、第二單元教學
第一單元教學、形成性測驗、充實活動、總結性測驗、第二單元教學
第一單元教學、形成性測驗、校正活動、第二單元教學、總結性測驗。
在教學設計的模式中,ASSURE 是屬於線性模式的教學設計,其中U 是指何
種階段? (97 金門國中)
分析學習者 陳述學習目標
選擇媒體與教材 使用媒體與教材
【Note.】
Heinich、Molenda、Russell‧ASSURE 模式:有效使用媒體。
A─Analyze learners:分析學習者。
S─State objecyive:陳述學習目標。
S─Select media and materials:選擇媒體與教材。
U─Utilize media and materials:使用媒體與教材。
R─Require learner participation:要求學習者的參與。
E─Evaluation:評量及修正。
林老師根據對全班學生的學習狀態以及主要學習特徵的瞭解,考量在教學活動
27
中,學生應習得的知識與態度。請問林老師的做法屬於教學設計過程的那一要
項? (99 宜蘭、竹縣中等)
分析教學對象 訂定教學目標 選用教學方法 實施教學評量
訂定單元計畫時的考量,以下哪一個是正確的? (97 基隆市國中)
嘗試教授以較高層次開始 依教學者的步調來進行
學習的責任放在教學者身上 為學習者的差異提供替代方法。
【Note.】
訂定單元計畫時,須考量:
決定從何處開始(高層次或低層次)。
為學習者的多樣性作準備。
郝永崴等(譯)(2007)。Gary D. Borich 著。有效教學法(頁158)。臺北市:
五南。
探究教學法可以讓學生瞭解學習價值,以及體認到參與認知和思考的過程探究
的基本模式可分為:發展暫時性的結論 蒐集資料 確認問題 解釋
資料 複製 準備陳述研究目標,下列何者排列順序是正確的?
(台北縣96 國中)
某一教學法的過程為:引起動機→歸納通則→驗證及應用→價值澄清與行動,
請問這是何種教學法? (南區96 國小)
創造思考教學法 問題解決教學法
探究教學法 討論教學法
探究教學的過程主要包括四步驟,分別是:甲、歸納通則;乙、價值澄清和行
動;丙、證明及應用;丁、引出動機及概念分析。試排出正確的教學步驟:
(98 北縣國中、增置)
丁甲丙乙 丁乙丙甲 丁丙甲乙 丁丙乙甲
【Note.】
探究(Inquiry)教學法:由學生主動去探尋問題並尋求解決問題的過程。
教師的角色是提供探究的動機和方向、協助學生發展有組織的思考方法。
學生是積極的思考者,從發問、觀察、分類、解釋、應用到發展通則,整
個過程均積極參與,勇於表達想法並接受他人意見。
探究教學法的程序以「歸納法」為主,以「演繹法」為輔;但課程設計則
是先擬定通則,作為教學的具體目標,分析概念和搜集資料需依據通則學
生初步歸納的通則因尚未通過驗證,稱為「假設」。
步驟:
28
引起動機及概念分析
引起動機
概念列舉
概念分類
確定名稱
歸納通則
搜集資料
分析資料
發展假設
證明與應用
驗證假設
應用通則
價值澄清和行動
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時,下列教學行為何者正確?
(97 台北縣國中)
保持中立 常問「為什麼」的問題
多用「命令」的口氣 固著於低層次的問題
【Note.】
意義: 案例教學法源自醫學教育的問題導向學習( Problem-based
learning),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的合作學習,是一種跨學科領域的學習架
構。案例教學法藉由真實案例所提供的問題,幫助學習者將所學的內容與
真實的生活連結,希望引發學生的內在學習動機,強化學習者主動參與的
學習行為,增進學生自我引導的學習技巧,增強知識遷移(knowledge
transference),使學生能學以致用。
案例教學法的功能:
教導「尊重」,促進群體思考,增強主動學習的動機
提升反思、批判思考、科學探究及問題解決能力
擺脫「唯一標準答案」的枷鎖
案例教學法進行的步驟
釐清學生的問題
提供案例進行閱讀
確認個案背景與融入情境
指派工作
小組討論
29
讓學生對個案角色有回應的機會
評量的原則
【臺北市 102 至106 學年度公私立國民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節錄
四、評鑑組織
臺北市國民小學校務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本局相關單位組成,綜合企劃科主
辦,負責校務評鑑政策制定、校務評鑑計畫核定、行政協調及執行事宜。
臺北市國民小學校務評鑑規劃與執行小組:由臺北市立大學邀集相關人員組
成之,負責校務評鑑之規劃、研究、執行與檢討事宜。
學校自我評鑑委員會:由各校校長召集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負責學校自我評鑑之規劃執行、與改善事宜。
五、實施方式
包括評鑑規劃、校務評鑑計畫說明會、學校自我評鑑、評鑑委員研習、訪視評
鑑及追蹤評鑑1等方式。
六、評鑑指標
學校領導與行政管理:包括學校領導、性別平等教育、一般行政計畫與運作。
課程發展與評鑑運用:包括課程教學與評量的發展計畫與執行。
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包括行政人員與教師專業成長與發展的規劃與執行。
學生學習與成效表現:包括學生學習表現與行為表現。
學生事務與國民素養:包括學生生活教育與社團競賽參與。
學生輔導與支持網絡:包括學校訓導與輔導相關業務的規劃與執行。
校園環境與教學設備:包括校園環境與教學設備的規劃與實施。
特殊教育與團隊運作:包括學校特殊教育班設置與特教團隊的組織與運作。
公共關係與家長參與:包括學校與家長、社區間互動規劃與執行。
董事會設置與經營:包括董事會對學校經營的計畫與執行。(私立學校適用)
1 評鑑結果依學校辦學績效採等第制,依成績優劣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
及「五等」:
校務評鑑向度與優質學校評選項目相容且成績均達一等者,由本局直接推薦參加「臺北市優
質學校評選」複選。參見表一
評鑑結果由本局除函知學校外,各評鑑向度獲二等以上學校公布在本局網頁,並頒發證書和
獎牌。
凡任一評鑑向度列為三等以下者列入追蹤評鑑,於訪視評鑑結果公布後次一學年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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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校務評鑑向度與優質學校評選項目
優質學校評選項目 校務評鑑向度
一、學校領導 一、學校領導與行政管理
六、學生輔導與支持網絡
十、董事會設置與經營
二、行政管理 一、學校領導與行政管理
十、董事會設置與經營
三、課程發展 二、課程發展與評鑑運用
四、教師教學 三、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
五、專業發展 三、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
六、校園營造 七、校園環境與教學設備
七、資源統整 六、學生輔導與支持網絡
七、校園環境與教學設備
九、公共關係與家長參與
八、學生學習 四、學生學習與成效表現
五、學生事務與國民素養
六、學生輔導與支持網絡
貳、自我評鑑
一、自我評鑑期程:102-106 學年,每學年10 月1 日至1 月底。
二、自我評鑑步驟
組織自我評鑑委員會2;
明瞭校務評鑑的向度、規準及項目;
決定自我評鑑的方式及程序3;
進行自我評鑑
撰寫自我評鑑報告
進行回饋與改善
肆、校務評鑑標準
一、學校領導與行政管理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危機與偶發事件處理實務演練,每校每學期1 次以上。
2 應該包括校長、行政主管代表、領域召集人、學年代表、職工代表、及學生家長代表。
3 可採資料整理、現場觀察、座談討論等方式進行,並明訂自我評鑑期程。
31
校務會議,每校每學期至少召開1 次(一月、八月)。
年度預算執行達成率,每校每年達80%以上。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學校教育人員每年度在職進修性別平等教育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 小時。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 小時4。
每年定期舉辦性別平等教育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
導活動,其中以家長為對象至少1 場次。
二、課程發展與評鑑運用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至少發展 1 個以上之領域備課之學習社群,且領域召集人能確實帶領社群
運作。
學校確實參加教育部攜手轉銜計畫並依期程安排學生施測,篩選測驗比率
達提報學生人數95%以上,且2 月及6 月之學習成長測驗施測比率達個案
管理學生人數95%以上。
每年訂(修)定資訊教育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並據以執行。
發展資訊專業學習社群至少1 團隊,每校每學期各學習領域建置數位教材
至少1 件以上。
教師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教師人數比例,每校達成率80%以上。
辦理家長資訊素養與倫理的宣導活動,家長參與比例達95%。
辦理教師資訊素養與倫理的宣導活動,教師參與比例達100%。
學校擔任電腦課程教學之教師運用自由軟體比例達100%。
三、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全體教師100%完成差異化教學3 小時增能研習。
全體教師100%完成6 小時多元評量增能研習。
全體教師100%完成8 小時補救教學增能研習。
全體擔任綜合領域教師100%完成36 小時關鍵能力研習。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
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例達30%以上。
全體擔任英語教學教師100%具備英語教學專長。
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 條第2 項。
32
全體教師前1 學年平均研習時數達54 小時以上。
全體教師前1 學年實際進修比率達98%以上。
※配合教育部政策辦理之教師增能相關研習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18 小時
主題及課程內容重點 研習時數 研習方式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理念與實施策略 1 線上研習
有效教學策略
有效教學理念
有效教學策略與示例
有效教學策略實作
有效教學示例分享
5 實體研習5 小時
線上研習3 小時+實體研習
2 小時
差異化教學策略
差異化教學的意涵
差異化教學的概念
差異化教學的策略
3 實體研習
多元評量理念與應用
高層次認知紙筆評量設計與案例分享
多元評量設計與案例分享
檔案評量設計與實施案例分享
6 實體研習
適性輔導作法 3 線上研習
補救教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
案(8 小時)
多元評量(國小階段) 6 小時
針對非專長授課教師辦理相關增能研習及
提出解決方案
教育部提升國民中小學綜合活動學習
領域教師關鍵能力階段性進修培訓計
畫(36 小時)。
國中教師學習成就評量標準線上研習理念
與應用
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國
民中學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推廣暨
試辦計畫」(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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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學習與成效表現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80%以上班級推動學生晨讀運動。
70%以上學生使用國小深耕閱讀網站或參加教育局系列學生深耕閱讀活
動。
學生畢業前至本市英語情境中心至少體驗課程一次。
本市多語文競賽(國語、英語、母語)每學年至少參加3 項。
.本市科展、音樂比賽每學年至少參加1 項。
本市普及化運動項目(樂樂棒球、健康操)每學年須辦理校內初賽並推薦組隊
參加全市比賽。
三學年內至少辦理一場次校際(國際)交流活動。
五、學生事務與國民素養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設有學校幼童軍或幼女童軍團1 團以上,特殊原因致有設置困難之學校應
定期結合社區團規劃辦理學生童軍活動,每學期達4 次以上。
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委員中有二分之一為家長代表5。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辦理追蹤矯治,篩檢異常就醫率達90%。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參與專業在職進修達100%。
辦理學校健康促進知能研習每學期至少1 場。
國小體育專長教師佔國小體育教師6比率40%以上。
學校學生體適能4 項檢測指標均達中等(常模百分等級25(含))以上學生達
60%。
游泳檢測合格率總平均達70%。
六、學生輔導與支持網絡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校內教師參加校內或校外舉辦之輔導知能研習達18 個小時之人數達校內
5 學校衛生法第23-3 條第2 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
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6 國小體育教師定義:於國民小學授體育課之合格教師,不含代課教師。
國小體育專長教師:
體育運動相關學系所畢業之國小體育師資、
取得大專院校8 學分以上之國小體育教師、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 級以上教練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C 級以上裁判證之國小體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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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教師人數之80%。
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減課節數符合規定比率達100%。
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人數符合規定比率達100%。
校內專兼任輔導教師符合專業資格人數達90%。
七、校園環境與教學設備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教學科技設備之普及率達 100%。
每年度辦理校內環境教育主題活動(需結合家長、民間團體或社區)達1 場
次以上。
完成學校災害潛勢分析評估及上網填報情況,且填報率達 100%,訂定「校
園災害防救計劃」。
完成「災害防救推動小組」及「校園災害防救組織」編組,並召開相關會
議1 場以上。
每學期至少辦理 1 場次全校性師生災害防救逃生演練。
八、特殊教育與團隊運作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特教學生家長至少 1 人為學校家長會委員。
依規定完成上網登錄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申請服務學生資料,每
次服務結束填寫服務紀錄,資料登錄及記錄完成率達100%。
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研習至少3 小時。
特教教師每年參加各障礙類別、一般學科等專業知能研習至少18 小時。
校內至少有 1 名鑑定心評進階教師。
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職前教育訓練或相關研習課程,教師助理
員應參與特教知能研習,每學期至少5 小時。
九、公共關係與家長參與之教育政策具體量化效標
召開班親會,每班每學期 1 次以上。
召開家長代表大會,每校每學年 1 次以上,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
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
家長會辦理家長成長活動或親職教育,每校每學期 1 場以上。
十、董事會設置與經營
臺北市國民中學自103 學年度起推動「以學生為中心」的亮點計畫,對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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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執行力檢核項目中,下列何者較不屬於該方案所強調的重點或亮點?
(104 台北市國中)
家長社區的參與 校長課程教學領導
專業社群的運作 資源的整合
【Note】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學生為中心」亮點計畫7(摘要)
壹、緣起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自103 年正式啟動,
於是我國國民教育邁入新里程碑。本市體認十二年國教最終目標在育人
成材及提升國力,其成敗關鍵在於學校能有效教學及學生樂於學習、學
得有用,爰於100 年8 月起即以「優秀教師人力」為基礎,以「學習者
為中心」為根本理念,陸續系統性規劃提升國高中職課程與教學之行動
方案,並特別著力於引導各校以團隊力量,激發教師能量與動力,發展
課程、教學與評量規劃及設計,突破考試領導教學的制約。近三年來,
學校領導者課程與教學領導知能、教師活化教學及課程研發能力以及校
園專業發展社群動能等面向都已看出與過往不同之處。
本局借重高中領先計畫執行之經驗,自103 年度起首度推動以國中
端為辦理對象之補助型計畫-「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學生為中心』
亮點計畫」(下稱亮點計畫),為期五年三期程,以協助學校發展校本特
色課程、落實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哲思,持續推動有效教學及活化教
學;以103 年度為準備年進行第一期程(104 年度至106 年度)之審查,
第一期程辦理學校共計7 所(其中包含3 所公立國中、3 所公立完全中
學、1 所私立中學)。
104 年度持續推動亮點計畫,期待以「多元、卓越、創新及前瞻」
為理念,並以「課程與教學」為計畫主軸,教學能因應學生起點行為以
及教學的情境,靈活運用各種教學方法,使學生樂於學習,且能達成既
定課程目標;學校能透過環境掃描、需求評估、釐清問題、確定策略,
進而獲得足夠的資源及支援,堅持以學生為學習主體的信念,強化教師
專業發展、確保教學品質,如此確保學生能具備六大核心能力(品格力、
知識力、閱讀力、思考力、創造力及移動力8)與發展潛能,具備國際競
爭力,進而厚植國家整體競爭力。
7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學生為中心」亮點計畫,105.05.15 擷取自
8 對照「人才培育白皮書」,2013 指出臺灣未來十年所需人才應具備的關鍵能力為全球移動
力、就業力、創新力、跨域力、資訊力與公民力
36
貳、目標
一、落實「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培養學生具備六大核心能力。
二、推動課程與教學領導,精進教師教學能力,營造與時代脈動接軌的創
新學習環境。
三、以學生為中心提昇學校行政效能,整合學校資源,提供學生多元、適
性以及均等的學習機會,成就每一位學生。
柒、計畫內容
二、學校亮點計畫的實施方式
實施內容:
透過系統性、整體性思考與規劃,
能達成加深加廣、縮小學生學習落差、多元能力開發等「以學生為
中心」之課程、教學與評量內容均可。實施主軸可於各領域中選擇;
亦可跨科合作或配合其他單位相關專案撰寫計畫內容。
實施範圍:可因應學校實際狀況,選擇以全校、全年級、同年級、跨
年級、班群、全領域、同領域、跨領域、友校國中小、高中職或大學
策略聯盟等不同方式實施。
實施時段:課堂時間以及課後時段(即第八節課),均可用來推動本亮
點計畫 (含領域課程、社團分組學習活動、校本特色課程、彈性學習
課程以及補救教學等)。
三、學校亮點計畫執行力檢核內容主要包括:
校長專業領導及學校行政效能、
教師專業發展、
學生學習績效(新增)、
資源整合、
落實執行及
自我評鑑規劃等
※台北市五項藝術比賽(音樂、舞蹈、美術、創意戲劇、鄉土歌謠)
37
【新北市2016~2018「卓越人才 LEADING 未來」三年計畫】節錄
教育志業,除了植基於深厚的基礎上,亦需源源不絕之創意與創新,而創新
之妙在於擁有新視界、新眼光、處處生新、化熟悉為驚奇。新北市教育向以創新
前瞻領先群倫,是為臺灣教育之指北針,值此臺灣教育鼎革維新之際,綜觀以往
經驗、因應社會現時需求及前瞻未來趨勢發展,以國家教育發展方針及市長教育
政策為經緯,在「人才即國力」概念下,擘劃新北市2016~2018「卓越人才
LEADING 未來」三年計畫,全心投注於人才的培育。本計畫的5 大主軸分別
為
「學習趣(LEarning)、樂活力(Action)、品格心(Dignity)、創意行
(INnovation)、全球觀(Globalization)」,
5 個主軸英文的第1~2 個字母組合成「LEADING」一字,即為「引領、指
引、卓越」之意。
主軸「學習趣」之意涵為激發新北孩子的學習熱情,讓學生不再從學習中逃
走;
主軸「樂活力」為打造學校成為安全、安心、安定的學習環境,也透過運動
中心與運動公園讓新北市成為宜居的運動城市,讓學生、市民及高齡長者都
能強健身體增強活力!
主軸「品格心」讓品格之實踐能從習慣成自然,「知善、愛善、行善」成為一
生帶著走的習慣;
主軸「創意行」讓學生發揮想像力,動手做創意,能夠想的出來,也做的出
來;
主軸「全球觀」,讓孩子在地培養國際視野的深度與廣度,強化全球移動力。
植基於此5 大主軸,本市在「翻轉教學、適性揚才、健康樂活」3 大面向
中推出7 項創新行動方案9,期待成為教育夥伴的指路明燈,引領新北兒女成為
世界的中流砥柱,為自己、也為臺灣開創更大的舞台,邁向成功的未來人生,進
而實現「卓越新北、擁抱世界、創造未來」之宏大遠景!10
9 參下頁。
10 本文摘自新北市教育局局長龔雅雯於新北市2016~2018「卓越人才 LEADING 未來」三年
計畫撰寫之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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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方案
一、翻轉教學:
專業精進,教益相長;
教法創新,學習躍進;
二、適性揚才
全人培育,藝心益德;
多元探索,創意無限;
文化理解,立足國際;
三、健康樂活
磐石校園,守護安全;
全民運動,活力新北。
※新北市2016~2018 年主題月
月份 名稱
3 月 運動樂活月
4 月 歡樂兒童月
5 月 幸福家庭月
6 月 國際文教月
8 月 校園安全月
9 月 感恩敬師月
10 月 藝術教育月
11 月 新北創客月
《行動方案》節錄
主軸項目:專業精進 教益相長
方案名稱:專業培力方案 1-1 教師GO 專業
壹、 推動現況
一、本市配合教育部自96 年推動之精進教學計畫及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除
整合原有課程與教學政策,籌組課程諮詢小組年度性專業諮詢;並透過行政知能
研習、評鑑人員實體研習、教專社群召集人培訓工作坊等,鼓勵學校推動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本市現行參與校數172 校,參與教師數為8,613 人,並於104 年獲
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典範縣市「優等獎」。
二、 為持續深化並聚焦教師專業發展能量,將規劃「教學領導教師」、「教師專業發
展」及「校本專業成長」連成教師發展點線面,以「全面深化課程發展」、「培育
教學領導人才」及「建構專業對話平台」作為教師專業發展3 大核心,使教師能
39
夠展現所長,以社群深耕營造,最後形成各校專業發展。
貳、 計畫內容:
一、 培育教學領導教師:擴大本市輔導團團員或研究員參與比例,透過減授鐘點方
式,鼓勵校內願意投入教學及課例研究教師參與輔導團相關研習及工作坊,未來
成為儲備團員或直接聘為研究員,同時成為校內推動教學領導教師,帶動校內教
師專業成長。
二、 完備教專推動配套:以「教專百寶箱」概念發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精緻化手
冊」,內含相關法規、年度行事曆及其他相關表件,另透過「三級輔導制度」(央
群、地方群、輔導夥伴) 結合既有「分區策略聯盟」,形成分區陪伴及蹲點協助,
以行動及感動,推動教師專業發展。
三、 試辦專業成長典範學校計畫:以「三位一體」推動校本專業成長,透過試辦經
費補助及固定時數教師減授鐘點授權,鼓勵學校因應學校發展脈絡、特色及區域
特性,經由校內專業成長共識營造,擬定課程深化方案、教師專業社群及校本研
習計畫整合型之實驗方案。
主軸項目:專業精進 教益相長
方案名稱:專業培力方案 1-2 三維培能
壹、 推動現況:
一、 本市目前有40 位校長參與教學領導社群,國中及國小共有13 個教務主任社群,
亦由「教師社群支持團隊」協助發展三級社群,包含312 個「學習社群」、150 個
「專業社群」及15 個「貢獻平台」。
二、 為推動學校現場行政與教師人員之專業培能,將以三維向度進行推動,校長部
分透過培力社群,導向個個有伙伴;行政人員則建立陪伴式迴圈培能模式,導向
人人有後援;教師部分持續以三級社群模式進行擴散推廣,達成校校有社群。
貳、 計畫內容:
一、 推動校長專業培力社群:透過校長協會辦理之三級輔導制,協助初任校長推動
校務建構支持系統;辦理校長培力研習,協助在任校長專業成長;鼓勵資深校長
帶領校長專業社群,讓本市校長皆能就其專業及需求參與社群,持續專業成長及
相互陪伴。
二、 建置行政陪伴式迴圈培能模式:以行政人員長期養成、陪伴培能至共識會議之
迴圈模式,針對組長級辦理工具性培能(文書、法令及經費核撥),並以區級辦理模
式為主,以利建立互助關係;主任級透過候用儲訓、激勵營隊、區級社群、共識
營造至全市會議政策回應年度迴圈運作。透過本模式強化行政人員養成及擔任過
40
程中之陪伴與培能。
三、 擴散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推動「校校有社群」目標,鼓勵各校之課程與發展委
員會、各領域教學研究會轉型為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方式運作,並鼓勵教師自主組
織專業學習社群,以學生的學習為中心,深化課程與發展提升教學效能;提供初
任特教教師輔導及支持資源,並提供特教教師初任輔導及經驗分享座談,增進特
教教師班級經營、課程教學、評量與諮詢合作之能力。
主軸項目:全人培育 藝心益德 承辦科室:特教科、社教科
方案名稱:德藝兼備方案 3-3 品德做中學計畫
壹、 推動現況:
一、 本市自97 學年度起每學期編印品德教育聯絡簿約35 萬冊予本市國中小學生,
每年辦理9 場分區觀摩並甄選4 所以上的品德特色學校,各項服務學習活動累積
服務時數已超過5 萬小時。104 年達成校校有童軍,每2 年1 次舉辦全市童軍大
露營供全市高國中童軍約3,000 人參與,現已整建正德國中、石碇高中及龜山國
小童軍營地,並進行九大區新設營地評估。
二、 本市長期致力推展品德教育,訂有「尊重、責任、公德、誠信、感恩、合作、
關懷、助人、正義、反省、自主、孝悌」等12 個核心價值及執行計畫,希冀藉
由「服務學習」、「童軍體驗」、「世代志工」等深耕品德教育,讓學生在行動中體
驗、瞭解品德核心價值,養成良善品德。
貳、 計畫內容:
一、 培育學生品德核心能力:品德核心價值融入服務學習,運用品德教育聯絡簿鼓
勵學生積極參與服務學習,透過反思連結課程與服務經驗,深化品德內涵。
二、 增進學生服務學習機會:拓展服務學習活動場域及對象,媒合老人安養、幼兒
照護及身心障礙福利等機構,提供學生多元服務選擇,從關懷服務中學習感恩、
助人精神。
三、 提升童軍服務體驗學習:結合童軍服務活動、全市童軍大露營及童軍體驗活動,
創造參與各項童軍活動的舞台,並結合世代志工精神,發揮童軍服務、品德的力
量。
四、 增進懂老志工課程知能:透過學校進行「懂老」課程學習,安排學生採團體方
式至本市銀髮據點以行動關心長者、陪伴長者,結合本市志工銀行的機制,建立
世代共助互助的平臺。
參、 計畫目標:
一、 105 年度:
運用國中小品德教育聯絡簿,藉由每日服務學習自我省思,體驗並深化品德教
41
育「關懷、感恩」之核心價值,甄選4 所品德特色學校。
二、 106 年度:
運用國中小品德教育聯絡簿,藉由每日服務學習自我省思,體驗並深化品德教
育「合作、助人」之核心價值,甄選4 所品德特色學校。
三、 107 年度:
運用國中小品德教育聯絡簿,藉由每日服務學習自我省思,體驗並深化品德教
育「正義、反省」之核心價值,甄選4 所品德特色學校。
主軸項目:多元探索 創意無限
方案名稱:創客桃花源方案 4-1 創客築夢
壹、 推動現況:
一、 本市以「動手創客123」(1 個好點子、2 人做做看、3~5 好友齊分享)概念進行
推廣,自104 年度起建置6 所示範學校創客空間,並推動創客社群運作,提供師
生運用資訊軟體及數位機具進行動手做的體驗教室。
二、 本市自104 年起推動創客教育,為全國首先推動創客教育之縣市,除獲各教育
部門之關注外,相關民間創客運作團體亦關切實質層面之發展,故後續推動步驟
將以社群多樣擴展、平臺資訊豐富、特色競賽搭建、專題實作研發為推動主軸。
貳、 計畫內容:
一、 創客平臺匯集社群力量:透過新北創客漾平臺,將本市創客社群教師專長領域
之實作及教學進行分享,進而擴大創客社群成員。另透過教學中引導,鼓勵學生
將創客實作錄製成小型創意秀(Minimaker Show),帶動一起玩創客的校園風潮。
二、 以相關競賽作為展能舞臺:整合現行相關競賽,推展創客特質之特色競賽(目前
以師生創客松、scratch 程式設計競賽、生活科技競賽及青少年發明展4 大競賽為
主,形塑成創客風雲榜),形成年度系列創客競賽,鼓勵校內教師以專題製作方式
推動創客課程,學生透過課程學習將成品或所學藉由特色競賽展現成果並進行分
享。
主軸項目:多元探索 創意無限 承辦科室:教研科
方案名稱:創客桃花源方案 4-2 科學方舟
壹、 推動現況:
一、 本市自102 年起以「新北五科星11」整合計畫,透過「院校協作」、「館校合作」
方式發展科學教育模式,使本市在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得獎件數穩定成長,104 年
11 北五科星-科研、科普、科遊、科演、科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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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展共計616 件參展,並薦派53 件特優國展作品參加第55 屆全國科展,總共
33 件作品榮獲全國性獎項。另各項科普活動、暑期科教活動、科學創意競賽等,
已形成年度穩定、逐步擴散之運行模式。
二、 科學教育推動關鍵在於普及,方能達「科學永留心」之境界,期透過現行五科
星中「科研」、「科演」及「科普」向度再深化,以教師及學生雙向協力之思維作
為後續推動主軸。
貳、 計畫內容:
一、 科教舵手推動STEM 教學計畫:引導教師透過科學(Science)、科技(Technology)、
工程(Engineering)及數學(Math) 等學科的整合應用,藉由動手操作或專題式的學
習,使學生體會到如何運用工具及適當技能來解決真實世界中的問題。
二、 科教槳手強化科學研究及普及:分別以新增「學生科學專案研究獎助計畫」、結
合本市科學推動實驗基地學校及媒合大學校院於中小學開設「科學社團」及暑期
「科學探究營」等行動方案,透過U(university)-S(school)夥伴協作及基地擴散,以普及與深化雙軌並進方式推動科學教育。
主軸項目:全民運動 活力新北 承辦科室:體育處
方案名稱:全民活躍方案 7-1 運動城市
壹、 推動現況:
一、本市共計規劃14 座國民運動中心,目前正式營運8 座,興建中3 座,規劃中3座(文長,限於篇幅,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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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穎「站前地王」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