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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行政院 107.1.10《實驗教育法》三法修正重點— 讓台灣教育創新更具動能

行政院 107.1.10《實驗教育法》三法修正重點— 讓台灣教育創新更具動能 一、 前言: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同時保障學生於體制外的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於103年11月制定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上述三法公布施行至今已逾2 年,為賦予實驗教育更多的辦學彈性,強化參與實驗教育學生的權益保障,提供學生更多元適性學習機會,行政院於106年7月11日通過了教育部所提的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並於同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期讓體制外實驗學校能發展出創新且成效良好的辦學模式,提升學校辦學品質。
二、 實驗教育是什麼?一種和主流體制不同的教育,指政府或民間為促進教育革新,在教育理念的指引下,從而探究與發現改進教育務實的作法。
三、 《實驗教育法》三法修正重點(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 明訂特定教育理念定義:即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2. 適用對象向上延伸至專科以上學校:採取小規模實驗模式,實驗大學只可設大學部和碩士班,學生總人數上限500人。
3. 開放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師:開放公立及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外師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4. 放寬招收學生人數及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比率:公、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招收學生數上限由現行480人修正為600人。另,除原住民重點學校外,單一主管機關於同一教育階段之辦理上限,由現行至多百分之10,放寬至百分之15,但全國同一教育階段之辦理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0。
5. 放寬校長任用資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得不受教育階段別之限制;另,基於實驗計畫之延續性,規定校長任期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二)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1. 納入高中為適用對象:考量辦學需求,將現行條例由國小及國中階段延伸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2. 經費提供及彈性運用: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員額編制之人事費予受託學校,並增訂受託學校對相關費用得彈性運用之規範。
3. 放寬設校條件:主管機關得將學校之全部或分校、分部、分班,可明確區隔之部分,於新設一所學校後委託私人辦理。
4. 規範校長及教師之權利義務:明訂依不同規定進用人員之權利及義務。
5. 開放受託學校聘僱外師:受託學校得聘僱外師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三)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 權益保障:參與本條例之實驗教育學生,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應發給完成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以保障學生權益。
2. 安全通報:實驗教育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之規定,落實相關預警通報機制。
3. 增加辦學場所彈性:辦理實驗團體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公立學校申請利用或租賃學校閒置空間。
4. 行政簡化:簡化實驗教育計畫應繳交文件及簡化計畫變更申請作業。
5. 開放實驗教育機構聘僱外師:實驗教育機構得聘僱外師從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

四、 結語
實驗教育是「另一種選擇,不一樣的學習」,隨國內辦理實驗教育人口的與日俱增,實驗教育三條例的修正,期能為我國實驗教育之發展提供更多元、完善的環境,為學生帶來無限的可能,為我國教育發展開創新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