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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糾纏行為防治法 7 大類糾纏行為】只要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即可向警方報案處理

教甄 107 口試【糾纏行為防治法 7 大類糾纏行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明定7大類糾纏行為,只要被害人心生厭惡或畏怖,即可向警方報案處理。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若再有糾纏行為,可由法院核發防制令,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若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被特定人士跟蹤、盯哨或騷擾,最後導致人身安全受傷害的社會消息時有所聞,婦女團體呼籲應制定防制跟蹤、騷擾的法律。因此,內政部制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規範不具要件的跟蹤或騷擾行為。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指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 7 大類行為。警政署指出,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雖然對相關行為有所規範,但只限特定場所或關係;「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無故跟蹤的罰則,但是很輕,「糾纏行為防制法」可補現行法令的不足。
警政署刑事局司法科長林志誠說:『(原音)我們把這個草案定位成普通法,你都完全不認識的,你在主觀上就是因為愛戀你、喜歡你或是怨恨你,然後我做了草案7條列舉的行為,你有反覆持續這7個行為時,被害人就可以針對行為人的作為向警察機關提出報案,我們受理後就展開調查。』根據草案,只要被害人對糾纏行為感到害怕或厭惡,就可以報警處理,警察可給予警告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警告或罰鍰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可交由法院核發防制令,禁止再有糾纏行為,並得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以提供更周延的保護。違反防制令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洪文玲(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生)根據媒體報導,有鑑於恐怖跟監傷人事件頻傳,警政署日前向內政部報告,已將「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待新法三讀後,對於長期無故跟蹤或騷擾他人的「纏郎」、「癡漢」或「癡女」等為愛癡狂的行徑將有法可罰。對此,在其突顯恐怖情人行為令人感到懼怕的嚴重性之際,宜進一步思忖是該法是否能真正保護被騷擾者的人身安全及如何預防恐怖情人事件一再發生?首先,依草案規定,因愛戀或怨恨特定人且對其個人或親屬反覆監視、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等7類行為都涉犯罪。被害人報案後,若警方調查屬實可勸阻,制止不聽可處警告或1萬元到10萬元的罰鍰;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交法院核發防制令制度;如果違反防制令將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當被騷擾者往往因騷擾者之瘋狂行徑而感到不堪其擾時,需自負舉證責任,以提告為要脅為手段,藉此逼迫騷擾者自難而退就此罷手、放棄或遠離,只不過,該草案真的能讓被騷擾者從此免於活在被騷擾陰影嗎?反觀,從家暴案件中有太多因申請保護令,卻因此而激怒對方而慘遭傷害的實例。誠然,當雙方無法存有一絲情愫時,彼此之間就只剩法律約束時,涉及騷擾者日後是否可能再犯?彼此的信任基礎、可否忠實面對人生愛情課題?疑心生暗鬼,再再都會造成騷擾者精神上無止境的折磨。再則,兩性關係的建立無論是心靈或生理,都需要被培力與陪伴,思忖,騷擾者的認知行為基模,源於多種之因素,包括個人、家庭及社會結構等因素,其本身的人格特質之缺陷,因低自我控制、不成熟,及不佳的溝通技巧、抗壓能力或人際關係等,導致受挫感情而表達憤怒;並當其無法滿足自我角色期待時,常以使用暴力為唯一手段。
對此,從而習得如何正常與異性相處才是真正問題癥結點之所在,否則,徒法不能以自行,一旦雙方陷於感情糾結時,是否真能以一只防制令,借此保障被騷擾者之人身安全,這是值得深省與探究的。最後,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德國、日本等其他國家皆有類似防騷擾法,然而以往警方或司法機關對被害人的處境卻多愛莫能助,因為在發生實際傷害之際,公權力往往無法提供及時的保護。或許,可以嘗試以修復式司法的操作模式,在雙方同意之下能透過第三人促進的方式,表達彼此的感受,進而理解對方的痛苦。總之,兩性相處需要智慧,溝通表達不良,應予以適當的諮商引導和情緒支持,不僅可以減少兩性關係的迷失,亦可減少感情的困擾與危機,這也有助於彼此
學習如何「愛在兩情相悅」的人生課題。(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