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甄口試「教師不適任」認定標準 2018.10.29.蘋果日報【教師不適任 5 大程序】1.察覺期、2.輔導期、3.評議期.4.審議期.5.申訴期。程序多《教師法》第14條。教師不適任認定難度高?針對不適任教師的認定標準,
教育部國教署表示,依照《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個人若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行為,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至於教學方面,若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或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事實,也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國教署官員說,若教師出現上述行為,學校應啟動教評會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由校內、外專業人士組成,透過訪談與調查後撰寫報告,教評會成員再依調查報告審議是否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最終報主管機關核准。
人本基金會副執行長謝淑美指出,目前校園能達到不適任教師標準並解聘的要件,主要還是以發生性侵案件為主,而體罰學生導致受傷被判刑,若刑期確定,但未達《教師法》第14條「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緩刑宣告」,也無法解聘或停聘。
過去花蓮縣曾有老師把孩子打到屁股瘀青紅腫,但老師只被判不到一年,也未喪失教師資格,何況若無法律判決,加上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程序包含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與審議期及申訴期等,校方要處置不適任教師更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