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19.3.15.【特教法修法一讀通過 教育部:可達到行政減量目的】為完備特殊教育法規範、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以維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提出特殊教育法第14、26、47條修正、增列第28條之1及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並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月13日一讀通過。
教育部表示,特殊教育法第14、26、47條修正、增列第28條之1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除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外,更能達到特殊教育學校校務順利運作及評鑑簡化、行政減量之目的。此外,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將完整保障身障學生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符應各界對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期待。
教育部指出,本次修法為賦予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同時透過行政減量讓特教老師得以更專注教學並強化提升相關知能,以維持特教生受教權益,特提出特殊教育法第14、26、47條修正、增列第28條之1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第14條: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以為各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節數標準之法源。
二、第26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以及主任、組長、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以使法律位階臻於周延。
三、第47條: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三年」修正為「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以減少行政機關及受評學校之工作負荷;另為維護特教學生學習權益,除以特教評鑑方式督導外,各主管機關另有訪視,輔導,座談等機制,以掌握各校特殊教育業務辦理情形。本次修法精神在於避免評鑑重複,但不能免除。
四、第28條之1:為增進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相關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該條文,以利學校相關人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主管機關應視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教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此外,教育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第12條:為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故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歧視性及未盡明確之相關用詞,修正為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申請暫緩入學之規定;另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利,刪除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得免強迫入學之規定。
二、第14條: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權益,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調查之機制,規範其主動查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教育部表示,特殊教育法第14、26、47條修正、增列第28條之1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除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外,更能達到特殊教育學校校務順利運作及評鑑簡化、行政減量之目的。此外,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將完整保障身障學生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符應各界對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期待。
教育部指出,本次修法為賦予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完備相關特教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同時透過行政減量讓特教老師得以更專注教學並強化提升相關知能,以維持特教生受教權益,特提出特殊教育法第14、26、47條修正、增列第28條之1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第14條:增訂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授權規定,以為各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節數標準之法源。
二、第26條:增訂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並得分組辦事,以及主任、組長、秘書等職務之專、兼任人員之規定,以使法律位階臻於周延。
三、第47條: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三年」修正為「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以減少行政機關及受評學校之工作負荷;另為維護特教學生學習權益,除以特教評鑑方式督導外,各主管機關另有訪視,輔導,座談等機制,以掌握各校特殊教育業務辦理情形。本次修法精神在於避免評鑑重複,但不能免除。
四、第28條之1:為增進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相關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增列該條文,以利學校相關人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主管機關應視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特教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此外,教育部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保障學生就學權益,提出強迫入學條例第12、14條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第12條:為符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故刪除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歧視性及未盡明確之相關用詞,修正為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申請暫緩入學之規定;另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利,刪除重度智能障礙學生得免強迫入學之規定。
二、第14條: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權益,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調查之機制,規範其主動查知因地區偏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交通或其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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