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調查不成立,可以向檢舉人求償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115年6月12日(摘自律師帶你看校園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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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什麼事?
某大學人員遭匿名檢舉:
與學生互動過程中,疑似有不當言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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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約學生至辦公室談話
贈送生日蛋糕
與女性學生互動界線問題等.
學校啟動性平調查程序。
經調查後,性平會認定:
性騷擾不成立。
但被檢舉人認為:
檢舉者惡意捏造事實、變造對話內容,導致自己被調離職務, 造成薪資損失及名譽受損。
因此向檢舉人請求:
50萬元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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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先認定:誰檢舉?
檢舉人否認自己提出檢舉。
但法院綜合:
對話紀錄來源
相關證人證述
檢舉內容來源
認為依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程度, 可以認定該人就是匿名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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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匿名檢舉就一定要賠嗎?
法院認為:
不一定。
重點仍要回到侵權行為要件:
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性?
是否造成損害?
檢舉行為與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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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怎麼看本案?
法院參考性平調查資料,認為:
雖然最後性騷擾不成立,
但是相關學生確實曾表示:
單獨被叫到辦公室、收到生日蛋糕時,有錯愕及不舒服感受。
其他學生互動事件,也曾引發界線疑慮。
而性平調查報告雖認定不成立,仍建議:
身為師長,宜提高自身行為敏感度,避免於非公開場所、 非學習時間與學生單獨共處一室,以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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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最後認定
法院認為:
被檢舉人遭調職及名譽影響,並不是因為「遭檢舉」本身造成。
而是因為其自身言行確實有可議之處,引發後續處理。
因此:
檢舉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間,欠缺因果關係。
請求50萬元賠償,沒有理由。
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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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案件不成立,不代表申請調查或檢舉的人一定就是惡意。
因為「未達性騷擾程度」與「完全沒有界線問題」, 是兩件不同的事。
同樣地,也不是所有檢舉都受到保護。
如果故意虛構事實、惡意陷害,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關鍵在於:
檢舉是否有相當依據?
內容是否完全捏造?
以及最後發生的損害,究竟是不是檢舉行為造成。
在校園裡,最好的保護不是避免所有互動,而是建立清楚、專業、 讓彼此安心的界線。



#在希編
這些是「對外保密」
保密 ≠ 對委員本人也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