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謝思樺「還記得第一次接受調查的隔天,我又接到一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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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的理由是: 我在接受調查後回到教室教訓三名被找去訪談的孩子, 質問他們為什麼亂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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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天調查結束時,已經晚上六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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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班的學生下午4點05分就放學回家,我一上車還被女兒念:「 怎麼弄那麼久?都影響到補習時間了!」 我甚至連準備晚餐給要趕著補習的孩子吃都來不及, 究竟哪來的時間再回教室教訓學生「亂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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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是,這只是一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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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幾十項投訴接連而來,平均一個月近十項。短短四個月內, 我接受了四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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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調查報告出爐,四十多項指控均未認定我有任何違規, 濫訴家長不滿意,繼續陳情、要求重啟調查, 該生甚至在樂團裡高喊:「我爸爸投訴老師沒有成功, 還要繼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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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事情果然如他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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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四十多項均不成立的指控,重新調查後,變成四項成立, 四項成立,家長仍不滿意,於是又再配合他進行一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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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八個月的調查期間,我總共被約談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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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耽誤學生的課程,也不增加同事代課的負擔,每次接受調查, 我都自己調課,曾經有一次, 我的任課班因此被調成一天上三節國文課。
我是「不適任教師」嗎?
我究竟做錯了什麼?
最後的結果證明:我不是不適任教師,我也沒有做錯什麼事。
然而, 整個教育現場卻因為一位家長反覆投訴而造成行政人員疲於奔命、 教師身心俱疲,學生的受教權也跟著受損。
我並不是個案。
現在的臺灣教育現場,充斥著許多同樣荒謬的案例。 我們一次又一次呼喊,立法院也針對校事會議召開了好幾場公聽會, 立委提出許多值得推動的政策:
「在《教師法》增設教權保障專章」
「制定教權保護專法」
「建立校園律師制度」
「設置第三方專責機構」
「建立惡意投訴的責任與成本機制」
教育部一句「再研議」,曾經給了我們好多希望。
引頸期盼,最後卻是一場空。
看看韓國教育新聞的標題:
〈南韓成立教權保護團,奧客家長再也不能無限鬧〉
再看看日本:
〈日本政府防「恐龍家長」騷擾教師,要求各地學校制定對策〉
最後,看看臺灣的教育新聞標題:
〈全臺教師大逃亡,從偏遠地區到雙北名校, 六都至少缺額800人〉
韓國選擇成立教權保護團,日本要求各地學校制定對策保護老師, 臺灣卻讓第一線教師在一次又一次的投訴與調查裡, 獨自證明自己沒有做錯。
我們不是沒有提出問題,也不是沒有提出解方。
那麼,為什麼日韓能,臺灣不能?
究竟還要再失去多少老師,教育部才願意停止「再研議」, 真正開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