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6

脫歐成功的英國及歐盟主體德國法國,東南亞已開發新加坡、7大工業國唯一亞洲日本,最重要的美國,新興紐西蘭澳洲8國教育行政

這個部長還好,我還沒有很討厭他。國小教師出身的他,應該會釋出不少教師缺額
※ 許老師的叮嚀:本文介紹剛剛「脫歐成功」的英國及歐盟主體德國、法國,東南亞的已開發國家新加坡、7 大工業國唯一亞洲的日本,當然還有最重要的美國,再加上新興的紐西蘭、澳洲
※ 比較教育:教師甄試 2017 命題焦點《 8 大國家教育行政》獨家剖析:教育是國家競爭力的要素。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茲列舉先進國家如德國、法國、英國、美國、紐西蘭、澳洲、日本和新加坡八個重要國家,以其教育行政背景、教育行政制度、教育行政特色,進行初步探究,作為借鏡。 
一、德國 (一)教育行政背景:德國位於歐洲大陸的中心,為歐洲的心臟地帶,是一個聯邦國家,16個邦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與政府。面積為35萬6千9百57平方公里。1996年的總人口數為8千180萬人。1949年西德訂定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奠定其民主自由國家的基礎,政治運作採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 二次大戰後,德國經濟復甦快速,目前已躍為世界主要經濟大國之ㄧ。由於經濟發展快速,商業及服務業增加,而研究發展以及高附加價值產品均需高水準的訓練,因而教育機構即須供應此類人才。(沈珊珊,2000)德國經濟及工業的高度發展,必然帶動商業的活絡,而商業重視自由化的市場導向,政府的干預儘量少。此種自由經濟制度,有助於教育行政制度之自由化,容許各邦各地有較大的彈性去發展其教育制度,以適應各邦各地的教育需要。(謝文全,2001) 
(二)教育行政制度 德國是一個教育地方分權制的國家,教育行政組織區分為三級:聯邦、邦與地方縣市。 聯邦政府具有較形式的制定全國教育目標、原則等權責,其角色主要是諮議、顧問性質的,實際教育權力僅是有限的立法或財政權。然而為協調各邦間之教育問題,設置一些全國性教育機構來處裡。 德國教育實際運作之權利屬於16個邦。每個邦政府內均設有文化部,其主要任務在詮釋及執行前述聯邦層級會議之決議。邦文化部之主要責任在負責中小學運作,包括經費、課程內容、教學計畫、授課時數表、教師基本薪資之訂定、教師薪資稅收來源及分配、教師之培育、派任與升遷等事項。
在各邦之下、縣市之上尚有一個地方行政公署存在,做為邦政府手臂之延長。其組織內負責教育行政者為教育處,負責教師之派任與調動,同時設有督學負責定期訪視學校及督導實習教師。
縣市教育局是德國最基層的教育行政機構,主管基礎學校等,負責地方學校事務的管理。學校外的事,包括課程目標與內容的訂定及教科書、建築、設備等所需花費之經費,以及非教師人員之薪資等則須仰賴縣市政府的分配。(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德國是一個地方分權的國家,教育的主權掌握在各邦手裡;至1969年修正基本法時,始賦予聯邦極少數的教育權限。德國自古迄今,除納粹王朝採中央集權制外,均施行聯邦制度,其分權式的教育行政制度有其深遠的歷史背景。教育行政制度除承襲聯邦制度的精神外,也深受英美國家的民主政治、自由主義與人文主義的影響,故德國人很喜歡組織人民團體,如德國教師協會、全國家長會等。 綜觀德國教育行政制度,可歸納出如下的特徵:採地方分權制、設常設機構負責協調、兼掌文化宗教行政、重視研究與計畫、地方教育人事費由邦負擔、重視民眾的參與、地方教育局只負責教育內部事項管理等。(謝文全,2001)
二、法國 (一)教育行政背景 法國位於歐洲西部,地理總面積為54萬3,965平方公里。1999年總人口數為5千9百萬人。法國在行政上係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的國家,總統為行政權代表,總理及各部會首長組成政府,向國會負責;國會包括經由直接選舉產生的國民議會,以及間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為立法權代表;司法權則由各級法院行使,中央為最高法院。
法國經濟基本上是結合資本主義經濟與政府干預的制度,政府在一些重要的部門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如鐵路、電力、航空與電信等方面。但自1990年代開始已逐漸放鬆管制。持續的高失業率為其經濟面臨的重大問題,故政府企圖削減龐大的社會福利或政府官僚體系的支出,以及減少國防預算與加稅以減輕赤字。(沈珊珊,2000)
(二)教育行政制度 法國的教育管理由於歷史傳統的原因,一直採行中央集權制,因而其學校制度也是全國一致性的。 法國的行政制度在中央之外,分為三級:省區(region)、省(department)及市鎮(commune)。依據1995年資料,在教育行政方面將全國劃分為28個大學區(academic),約略相當於省區。
中央最高主管教育行政事務的國民教育部,主要負責的事務係制定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議會通過有關教育的法律,及審核播放教育經費等。此外,尚有諮議機關及督導機關,負責向部長提出建議及在有關行政部門的配合下,對省、大學區及全國的教育進行評估。(沈珊珊,2000)
法國大學區的教育行政機構係由大學區長、學區行政機關及諮議機構組成,主管大學區內從大學到小學的全面工作,重點在於有關教育立法及規章之實施。省級的教育行政部門主要由大學區督學、視導人員及諮議機構所組成。大學區督學是國民教育省級行政機構的負責人,代表大學區長,但不負責有關高等教育事務。市鎮級的行政管理機構則對小學及學前教育負責。市鎮府是小學資產擁有者,負責學校建築的建設、修繕、擴建及教學設備與公用設施的購置及日常運作費用,國家只負擔小學教師的薪資。(朱小玉,1995;引自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法國憲法規定,中央可制定教育的基本原則及其實施細則,並可訂定地方教育行政的原則,故其教育行政權限頗大。近年來法國加強地方自治的實施,但目前教育行政仍偏於中央集權制。
綜觀法國的教育行政制度,可歸納出下列幾項特色:
1.採中央集權制。
2.大學區教育行政獨立。
3.地方教育人事費由中央負擔。
4.重視教育研究發展。
5.教育行政在中央分屬數部負責。
6.重視審議會的民主化功能。
7.視導採分類分科制。
法國由於中央稅收較豐,並為調節各地財政榮枯,以促進各地教育的均衡發展,法國各地所設學校的教育人事費,均由中央負擔。不過地方也因此讓出部分人事權,因地方學校教師ㄧ部分是由中央教育部任命,一部分由代表中央的大學區總長任命。(謝文全,2001)
三、英國
(一)教育行政背景
英國地處西北歐,除不列顛本島外,尚包括愛爾蘭島上的北愛爾蘭,為大西洋、北海與英吉利海峽所繞。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面積為24萬4千820平方公里。根據1996年的資料,全國共有5千8百39萬五千人。
英國的政治體制係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國王僅擁有形式上之行政權,實際權力則為內閣擁有。(沈珊珊,2000)英國是一個實施民主政治的國家,重視民意及尊重人權,政策的決定無法專制,必須與地方民意經過磋商協調,取得共識後再做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保守黨及工黨為最大的政黨,常形成輪流執政的現象。因兩黨的黨綱不全一致,固執證實對教育上的作法亦互有出入,且因彼此有制衡,不易流入極權獨裁。在經濟方面,英國是個高度工業化國家,多數人皆從事工商業,故教育上的決策很重視工商界的參與,以反映市場的需求。就文化而言,英國人受洛克等人的經驗主義影響很深,所以英國的教育行政制度是在重視現實中點點的改革,在穩定中求發展。(謝文全,2001)
(二)教育行政制度
英國的教育行政制度可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在中央層級的教育部門有4個,主要係負責教育政策的制定、經費的分配、師資的培育及供應等事項。
地方層級的教育行政機構,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有各地方教育局,在蘇格蘭則稱為蘇格蘭教育局。此地方教育行政機構係地區學校的主要經費來源單位。自1988年教育改革法施行以來出現的中央津貼學校(Grant-maintained)則由中央負責經費,學校的管理部門由教師、家長及社區人士組成,負責所有管理事項如雇用教職員及處裡校產如買賣土地等。在英格蘭津貼學校直接由中央的教育就業部獲得經費;在威爾斯及蘇格蘭則係透過其各自的教育部由中央獲取經費。
依據1994年資料,蘇格蘭有兩所津貼學校直接由中央政府獲得經費來源。北愛爾蘭地方教育行政機構為五個教育與圖書館董事會(Education and Library Boards),各學校經費來源係透過此五個董事會而獲自中央政府。(沈珊珊,2000)
英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隨著新法令的公佈而有所改變,一般說來,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以借重國家的整體力量促進教育的發展。英國各級教育的提供與主管,原則上高等教育由中央負責,中等以下各級教育及擴充教育(further education)由地方負責。惟中央亦負責部分接受其補助的中小學校,稱為中央補助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s)。中央教育行政機關除要補助所主管的各級教育外,尚須以經費補助地方,以濟其經費之不足,並促進各地教育的均衡發展。(謝文全,2001)
就對地方的補助而言,因地方負責中小學教育的提供,財政負擔沉重,而且各地榮枯不一,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有必要給予補助,以濟其不足,並促進各地的均衡發展,在歷次公佈的教育法律中均有規定補助地方的條文。(丁志權,1987;丁志權,1993;引自謝文全,2001)
(三)教育行政特色
英國並無成文憲法,教育行政制度主要依國會制定的法律來建構。依法律規定,中央對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有監督指揮權,但亦賦予地方相當程度的權力,是近於均權制的制度。近年來英國教育行政制度改變頻繁,但其均權精神大致上仍維持著。
綜觀英國教育行政制度,可歸納出如下的特徵:
1.教育行政採均權制。
2.教育行政與立法合一。
3.視導体系嚴密而且獨立。
4.重視研究發展及審議會。
5.學校設校管會而有較大的自主性。
6.透過補助委員會來補助學校。
7.教育行政層級只有二級。
8.教育資訊相當公開。
在教育行政權職方面,中央及地方各有其權限,中央通常負政策決定、基準的訂定、經費補助、及監督地方等事宜,而地方則負執行、管理、與用人等事項,兩者權責接近均等。在教育經費補助方面,英國中央對各級教育的補助,並不由教育部直接處理,而是設立相關補助委員會來分配,如此可以避免教育部藉補助來直接控制受補助學校,造成行政過度干擾學術或教學的缺失。如透過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來補助大學校院,透過擴充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來補助擴充教育機構,透過學校經費補助委員會來補助中小學。(謝文全,2001)
四、美國
(一)教育行政背景
美國原為大英帝國殖民地,18世紀中期開始要求有限度之自治。1783年獨立為美利堅合眾國。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全國區分為50州及一個行政區。面積為3,615,191平方英里。人口總數約為2億7千540萬557人。美國政府組織係建立於1787年通過之憲法及其後之修正條文,基本上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之體制。由於美國是一個聯邦國家,所以規範聯邦與各州之權限乃為政治安定之基礎,除了憲法保留予聯邦政府之權力外,未明文規定之事項則由各州政府享有權力,教育權力即為此例。在經濟方面,美國採市場導向經濟制度,即私人及企業自行決策,政府所需的勞務及財貨主要從自由競爭市場購買。(沈珊珊,2000)
美國係採自由經濟政策的國家,鼓勵社會的自由競爭,反對政府的過度管制。這種自由競爭的觀念,應用到教育行政上,自然是容許各地方有相當程度的自由,來處理自己的教育事宜,亦即容許地方分權制的存在。其次,美國資源豐富、科技進步、及工商發達,故有經濟能力支持教育的革新發展,也使國民有經濟能力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受過良好教育的國民為民主政治成功的根本要件,故能使民主的教育行政制度持續而不墜。(謝文全,2001)
(二)教育行政制度
美國教育行政制度基本上分為聯邦、州與地方三級制度。由於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定:「凡憲法未授與聯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利,均保留於各州或人民。」所以教育之最高權力分屬各州,而形成典型的地方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
聯邦政府的教育部通常只具有三項主要任務:(一)從事教育研究;(二)從事無法為單一州政府負責之教育服務事項;(三)核發獎助金事宜。總而言之,聯邦政府負責監督、協調及執行跨州際教育事務及領導全國教育發展方向。
州政府方面通常是類似聯邦政府之組織,有行政、立法及司法單位,行政事務由州長負責,而州的教育事務則由州教育廳執行,主要負責監督與協調地方學區,事項包括:學校課程、畢業規定、教師證書、學校經費及設備等事項。州教育董事會為一準立法機構,設立於行政部門內,監督州教育決策之施行符合州憲法與法律之規範,並確保教育機會均等獲得充分實施。
美國地方教育行政採學區制,而非普通行政區。各地方學區通常有地方教育董事會及地方教育局兩個單位。前者為決策單位;後者負責執行教育董事會之決策,職務包括:推薦教職員、計畫新教育方案與政策及提預算等項目。(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美國憲法規定,未授與聯邦的事權保留給各州。由於憲法並未把教育事權授與聯邦,故教育屬於各州的保留權。換言之,教育主權屬於各州,故美國是個地方分權制的國家。
綜觀美國教育行政制度,具有下列特徵:
1.採地方分權制。
2.地方教育行政獨立。
3.州及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採委員制。
4.重視民眾參與。
5.強調研究發展。
6.法院扮演頗重的角色。
7.教育行政人員專業化。
8.教育人員有結社及談判權。
在經費方面,聯邦教育行政機關的第一個職權為分配聯邦經費,補助各級學校及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以促進教育機會之均等。州教育廳提供經費,透過特別補助(special gtants)的方式,補助地方學區及中間學區的經費。美國絕大多數的學區是財政獨立的,教育董事會有權徵收及支付教育經費,而不須經其他普通行政機關的核准。(謝文全,2001)
五、紐西蘭
(一)教育行政背景
紐西蘭位於太平洋之西南方,由南島、北島、史都華島及其他許多小島組成,面積為26萬9千平方公里。至2000年6月30日止,人口總數為383萬1千人。
紐西蘭目前為大英國協內的獨立會員國,全國行政區包括93個縣(counties)、9個區域(districts)與3個城鎮區域(town districts)。其政府體制採內閣制,在國會選舉後,多數黨黨魁或聯合多數黨的領袖擔任內閣總理。立法部門採單一眾議院制;司法部門則是由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構成。
紐西蘭政府對於自由市場的經濟運作頗多干預,然而自英國加入歐洲共同市場之後,已有所改變,紐國已不再過度仰賴對英國之出口。近年來由於失業率增加,此也引發紐西蘭思考學校教育目的,以及何種教學科目較適宜,同時也讓學生延長待在中等學校的時間。(沈珊珊,2000)
(二)教育行政制度
紐西蘭的教育管理制度一向採取中央集權的制度,中央負責教育的經費、擴張與改進教育品質的任務。然自1984年工黨政府在軔時期開始,已採取鬆綁策略與自由市場的政策導向,如授權各個教育機構在決定教育目標、財政管理與任用教職員方面有較多的自主權。
紐西蘭中央的教育行政機構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uon),其職責在於提供教育大臣教育政策草案、監督教育政策之執行、規劃全國教育指引原則,與確保教育資源的妥善使用。教育大臣為國會議員之ㄧ,對國會負責,國會在教育方面則以制訂教育法律、提供經費為主要任務。
除教育部外,紐西蘭重要的教育行政單位尚包括紐西蘭文憑認可局(New Zealand Qualifications Authority,NZOA),教師註冊局(Teachers Registration Board)與教育評鑑局(Educatuon Review Office)等。(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紐西蘭1840年成為英國的殖民地,1931年獲得自主,1947年宣布獨立。紐西蘭的政治形態、司法制度、宗教、社會生活及教育制度等都受英國影響。
綜觀紐西蘭教育行政制度,具有下列特徵:
1.教育管理制度採中央集權制度。
2.中央負責教育的經費、擴張與改進教育品質的任務。
3.教育行政層級只有二級。
4.文憑認可局,監督考試制度及發展全國性文憑架構。
5.教育評鑑局負責評鑑學校並公布評鑑結果。
6.國會在教育方面以制訂教育法律、提供經費為主要任務。
7.教育大臣為國會議員之一,對國會負責。
六、澳洲
(一)教育行政背景
澳洲是位於南半球的南太平洋上,西鄰印度洋與世界其他國家隔離的大陸島國,全國總面積約為768萬6,850平方公里,目前的人口數為1,981萬8,947人(2000年7月17日止),澳洲的政府形式與英國相似,是內閣制的國家。
根據1901年憲法,其政府分為三級:聯邦政府(the Commonwealth)、州政府或行政區及地方政府,各有其管轄事項,如聯邦政府最高首長的總理,負責全國事務,特別是航空、國防、外交、郵政及電信等;州政府管理各州的教育、交通、法律、醫療、農業及礦業,地方政府則負責各地的建設。聯邦政府及司法部門則是執行立法及司法權的機構。(沈珊珊,2000)
(二)教育行政制度
根據澳洲憲法,其教育行政由各州政府負責。聯邦政府直接負責全國性教育事務。聯邦與各州教育間的協調與經費分配事項,則透過聯邦與各州的教育、就業、訓練與青年事務部長會議來決定。
各州政府內的教育行政則採中央集權制度,由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或學校教育部(Department of School Education)負責;而職業教育與訓練〔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VET〕則由其他部門負責。各州教育部負責的事項包括招募與指派老師、供應學校建築、設備與材料,及提供有限度的經費任學校自行使用。有些州近年來在學校本位課程的改革趨勢下,也逐漸將權力下放學校。(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澳洲集權主義的教育行政,一方面促進了教育的平等,另一方面也塑造了輝煌的傳統,使偏遠地區的學校也能與都市一樣,具有同等的教育條件。(沖原豐,1996)
綜觀澳洲教育行政制度,具有下列特徵:
1.教育行政由各州政府負責。
2.聯邦政府直接負責全國性教育事務。
3.各州政府內的教育行政採中央集權制度。
4.學生、教師與家長,三者均擁有學校行政的決定權。
5.偏遠地區與都市學校具同等的教育條件。
依據憲法,澳洲的教育行政權限屬於各州政府。但聯邦政府利用統一徵稅權,而獲得豐富的財源。偏遠地區的小規模學校,目前是澳洲學校教育的特徵之一。1970年維多利亞州的公立小學中,全校學生人數在30人以下的約佔40﹪。而這些小規模的學校不管社區的貧富,都能維持一定水準的設備與師資。(沖原豐,1996)
七、日本
(一)教育行政背景
日本位於亞洲大陸東側,全國總面積為37萬7,835平方公里。人口數為1億2千654萬9千多人(至2000年7月止),為單一的民族國家。日語為唯一的官方語言。
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政治為君主專制體制,由天皇統治,天皇在法律上是一種「神格化」的存在,其以「軍人刺諭」統帥國家軍隊,以「教育刺諭」君臨臣民。戰後以美國為主的盟軍統帥期間,頒行新憲法,改行民主的內閣制但仍維持天皇的形式象徵。
日本現今為世界第三經濟大國,次於美國與中國。在經濟上的兩個特色:一是採用「經連」組織(Keiretsu)—即結合銀行、工業機構、供應商及製造商,相互貸款並從事聯合投資;另一則是採用終身僱用制,但這二種特色有逐漸衰退趨勢。(沈珊珊,2000)
(二)教育行政制度
日本的教育行政制度採中央集權制,中央有文部省,地方則是都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以及市町村的教育委員會。中央文部省的長官為文部大臣,其職責為「負責振興與普及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學術與文化的任務,並負有全面完成有關上述事項及國家的宗教事務的責任」(文部省設置法第四條)。
日本地方的教育行政係以地方政府來運作,由地方政府首長(在都道府縣為知事;在市町村為市町村長)及教育委員會負責。教育委員會負決策、核准及監督之責,實際教育事務之執行則交予其下設置之教育局辦理。教育委員會採合議制,尤五名委員組成,任期四年,設教育長統籌會議召開,教育長由委員互選產生。市町村的教育行政機關亦為教育委員會,其組織與運作方式與都道府縣委員會相同。(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日本憲法對中央與地方的教育行政權限,並未作明確的劃分規定,因此兩者的權限都由法律及命令界定。由於日本立國以來,大部分時期都採中央集權制,戰後雖勵行民主化,但目前仍沿襲偏於中央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
綜觀日本教育行政制度,可歸納出下列特徵:
1.偏於中央集權制。
2.地方行政機關採委員制。
3.地方行政半獨立化。
4.地方教育行政二元化。
5.兼掌文化及宗教行政。
6.地方教育人事費由上級負擔。
7.重視教育研究發展。
日本迄今教育行政仍偏於中央集權,中央擁有的教育行政權力依然大
於地方。市町村立學校的教職員人事費,依規定係由其上級之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負擔。都道府縣支付義務教育的教職員人事費,亦由上級的中央文部省負擔一半。(謝文全,2001)
八、新加坡
(一)教育行政背景
新加坡位在中南半島南端,於1965年宣佈獨立,是一城市國家,面積有641平方公里。全國人口在2000年為415萬1,264人,其中華人約佔77﹪。
新加坡是一總理內閣制的國家,內閣政府是由國會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所組成,所有的國會議員皆由直接選舉產生。多數黨的領袖出任總理,並領導內閣閣員,集體向國會負責。(謝文全,2001)
新加坡的經濟主要是以進口貿易以及工商企業為主體。從1918年萊佛士開阜以來,便利用此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計畫性地將此處開發為一自由貿易港口,自由貿易港口的主要特徵在於關稅的減免,因此吸引許多外來的商業貿易投資。(郭俊麟,1998;引自謝文全,2001)
(二)教育行政制度
新加坡的教育行政權由教育部總其責,由於是一級政府,教育行政在教育部下並無地方行政組織,所以是教育部直接管理各級公立中小學及初級學院。
教育部設部長一人,高級政務次長兩人,政務次長及常任秘書長各一人。其下的業務則分由兩位副秘書長及教育提學司負責。教育部內的業務則區分為:課程設計與發展、教育方案、教育科技、研究與測驗、中小學、訓練與發展、高等教育、組織發展、計畫、公共事務、合作服務及人事等。
在學校方面,每校設校長及副校長,校長的經營能力相當受到重視。(謝文全,2001)
(三)教育行政特色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英國接管新加坡政權。因此,新加坡的政治體制基本上是沿襲其殖民宗主國英國的「議會民主制」或稱「議會內閣制」。
綜觀新加坡教育行政制度,可歸納出如下的特徵:
1.教育行政層級只有一級。。
2.教育行政在教育部下無地方行政組織。
3.教育部直接管理各級中小學及初級學院。。
4.自小學四年級起即開始進行分流教育。
5.學校設校長及副校長,校長的經營能力相當受到重視。
6.每一位小學畢業生均需參加離校考試PSLE。
新加坡的教育目的相當明確,一是發展個體,二是教育公民。另外,為了培育未來所需人力,新加坡也採取分流導向的教育制度。對新加坡而言,人力是新加坡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新加坡對教育預算之投入向來只低於國防預算。今日新加坡在識字率、就學率、師生比以及平均受教育年數也具有一定之水準。另外,新加坡的教育尚具備另一項特色即新加坡教育不變的基礎是將教育規劃和經濟發展需求結合,如過去的雙語政策和現代的資訊教育都是最好的例證。(趙健雯,2001)以上為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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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社會學家傅科:「要說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是一件藝術品,這難道是不可能的嗎?為什麼只有燈具和房子,可以成為藝術的對象,而我們的生命卻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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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系出身的世穎,盼望您像創作藝術品一樣,傾注心力在自我的成長上,但請記住~「成就不等於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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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著重於內在心理層面,與外在成就關係不大,~ 不論是金錢物質或地位名聲。(參見《生命的禮物》歐文.亞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