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梁芳瑜《當我告別教職》一位離職教師的沉痛告白與深情祝福

 摘自梁芳瑜2025《當我告別教職:一位離職教師的沉痛告白與深情祝福》

為什麼,臺灣的教師充滿了無力與掙扎?


關心孩子,便不能忽視教師的處境;支持教師,也就是守護孩子的未來。
近8成教師因社群輿論焦慮,近4成考慮離職《翻轉教育》親師教育困境調查 2025
留下來的教師,有方法;想離開的教師,有方向。
  她從小立志當老師, 且以榜首成績通過臺北市教師甄試,
  教學更是極受學生、家長及學校的信任與肯定,
  為什麼,12年後卻選擇離開?
  而且是毫無退路的裸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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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孩子是臺灣的未來,
  我們是否應該先救救每一位在教育現場心力交瘁、遍體鱗傷的教師?
  家長怒吼:「老師,你怎麼要求孩子下課補作業?剝奪休息時間!」
  學生挑釁:「沒差啦,你記警告啊!反正我一樣能畢業!」
  社會質疑:「當老師很好了啦,沒什麼好抱怨的。不爽,就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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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裡的濫訴鋪天蓋地;沒有經歷任何一次投訴,是不是都只能算幸運?
  作業出太少、進度教太快、穿著太前衛、不選孩子當班長、沒有即時回電
……這些未達「不適任教師」的程度,僅是不符合家長個人期待,
在當前制度與風氣下,卻都有可能被投訴

2025-09-16

[班親會給家長的話」摘自陳洋洋老師

[班親會給家長的話」摘自陳洋洋老師
我當導師能做到的事情:
1. 鼓勵學生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
2. 與家長保持有效溝通,反映學生的學習和行為情況。

3. 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
提供支持。

4. 協助學生訂立學習和成長目標。

5. 解決學生之間的衝突,維護班級秩序。

6. 協助學生選擇適合的升學或職業方向。

7. 監督學生遵守學校紀律。

8. 幫助學生應對學業壓力,
提供學習方法建議。

9. 傾聽學生的困難,
並給予情感支持。

10. 與家長合作,協助學生成長。

我當導師不能做到的事情:

1. 完全消除學生的學業壓力。

2. 強制改變學生的家庭環境或父母教育方式。

3. 控制學生的私人生活和社交行為。

4. 完全知道學生個人隱私問題。

5. 確保每位學生都能達到完美的學業成績。

6. 強制學生選擇特定的大學科系與職業選擇。

7. 調解所有學校與學生或家長之間的糾紛。

8. 強迫學生遵從自己的價值觀或信念。

9. 控制學生的手機使用。

10. 後空翻。 

2025-09-15

莊子《齊物論》師心自用

 「師心自用」的意思是指人固執己見,自以為是,不聽取他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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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成語源自《莊子. 齊物論》,形容一個人專斷獨行,
完全依據自己的想法來行事,不願接受別人的建議,帶有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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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
「師心」:: 指以自己的想法、觀念為老師,也就是依照自己的意思。 
「自用」:: 指固執地按照自己的意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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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源與出處
語本出自《莊子. 齊物論》,原文中有「隨其成心而師之」的說法,
後來演變成「師心自用」。 
這個成語的用法在唐代陸贄的《奉天請數對群臣兼許令論事狀》
和北齊顏之推的《顏氏家訓》中皆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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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與義涵
「師心自用」是一個貶義成語,用來批評那些剛愎自用、
不接受批評和意見的態度。 
它強調一個人內心固執,將自己成見當作判斷標準,
而拒絕聽取別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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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義詞 
與「剛愎自用」的意思相近,但「師心自用」
更側重於「自以為是」的方面,
而「剛愎自用」則更側重於態度強硬、任性固執。

2025-09-14

行為改變技術 70 個熱門命題焦點】並舉相關情境為例,俾便考生面對「萬惡情境題」

今天上課有同學提到 ABAB 倒返實驗設計,其中 A 是基準線,B 是處理。在此補充【行為改變技術 70 個熱門命題焦點】相關名詞如下,並舉相關情境為例,俾便考生面對「萬惡情境題」:
1.刺激類化:看到紅燈就是危險。比照辦理。
2.反應類化:學會乘法後,也可能會學會除法。舉一反三。
3.自然增強:符合自然環境的增強 如:在學校內教學生唸書比在遊樂場教好。自然環境常忽視正當行為,注意不正當行為。如:在課堂上直接注意到表現好的同學的行為表現。
4.代幣制:遊樂場的點券。
5.代幣增強:後備增強使用代幣。
6.代幣增強系統:在增強系統使用代幣。
7.古典制約作用:學習取決於信號和關聯 如:巴夫洛夫的狗與搖鈴。
8.次級制約:狗聽到搖鈴者的腳步聲。
9.次級增強物:腳步聲。
10次級制約作用:狗聽到腳步聲也會留口水。
11制約反應:狗聽到鈴聲流口水。
12正增強
13正增強物
14.負增強
15處罰
16.立即增強:表現正確行為立刻給予增強物 如:第一名選手跑到終點,立刻給他一個擁抱。
17.延宕增強:表現正確行為,延宕一段時間後給予增強物。
18間歇增強 固定比率:每得到三張貼紙換一個娃娃。
19固定比率增強時制:
20變動比率:賭博
21變動比率增強時制:
22固定時距:學校定期的考試
23固定時距增強時制:
24變動時距:老師不定期的抽考
25變動時距增強時制:
26目標行為:你想要他所達到的行為 如:不打架。
27行為目標:行為的目的是什麼? 如:為什麼打架。
28行為主義:強調可觀察和可測量的行為,不關心行為發生的內在認知。
29行為功能分析:行為出現的目的?原因?
30功能性分析:行為的功能為何? 如:小孩為何哭鬧。
31行為契約:訂定契約,明白描述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祖母法則)。如:校規
32普默克原理:premark所提出,「高發生率的行為可以用來增進低發生率的行為」。如 寫完功課才可以去玩。
33祖母法則:寫完功課才可以去玩。
34前提事件:行為發生前的相關事件 如:飢寒起盜心。
35行為後果:行為發生後的結果 如闖紅燈。
36反應代價(response cost):交通違規的罰鍰
37行為後效增強:好的行為出現後就提供增強物 如:在減肥一公斤後,就送一份禮物。
37行為學習論:S-R理論,行為是刺激與反應的連結。又分為39古典制約理論、操作制約理論、社會學習論。
40操作制約作用:史金納的老鼠。學習取決於行為後果。
41刺激—反應學習論:極為行為學習論。
42社會學習論:班都拉的理論,人、行為、環境三者交互影響的結果,才能確定學習到的行為。
43學習三元論:
44行為塑造:將多個反應連貫在一起而形成複雜的行為方法。如:教會游泳
45促進:即提示 如汽車的警示聲。
46具體增強物:實物。
47社會性增強:口語讚美,拍手。
48活動性增強物:權利或喜歡的活動。
49擁有性增強物:名譽
50操作性增強物:
51區分性增強(DR):藉由增強技巧來降低或消除不適當行為。
52低頻率行的區分性增強(DRL):不適當的行為發生頻率減低時,就給予增強物。
53區分性增強其它行為(DRO):只要不做此不適當行為,其他都可以做,但有危險性。
54區分性增強替代性行為(DRA):增強適當行為來替代不適當行為的發生。但不考慮相不相容。
55區分性增強不相容行為(DRI):增強適當行為來替代不適當行為的發生但兩行為必不相容。如:去游泳替代去吃冰淇淋,不可能在游泳時,同時吃冰淇淋。
56前向連鎖:即一次教導順序上的一個聯結。
57後向連鎖:以逆向方式一次教導一個聯結。
58完全任務呈現法:用完整順序的方法教導所有的聯結。
59洪水法:怕老鼠就讓他和老鼠關在一起
60倒返實驗設計(ABAB):
61基準線:即ABAB的A
62過度矯正:透過練習正確行為和訓練適當行為,來負責其不適當的行為
63隔離:終止。
64飽足現象:過度提供增強物,使喪失其效果
65.削弱
66.交互抑制法
67.系統減敏法
68.認知行為療法
69.極端行為主義
70.修正行為主義
~轉貼(參見:1.吾師:張世慧《行為改變技術》。2.吾師:陳榮華《行為改變技術》。3.許世穎【教甄口試】部落格)

2025-09-13

老師制止學生抽菸「被打成腦震盪」!法院判賠2.2萬

 老師制止學生抽菸「被打成腦震盪」!法院判賠2.2萬(摘自2025.9.10 新聞雲)基隆市一所國中的李姓老師,今年2月在校內管教學生時,因制止對方抽菸,竟遭學生當場毆打,導致頭部鈍傷、下唇撕裂,連隨身眼鏡也被打壞。李師憤而提告,向學生及家長求償4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學生與其父親須連帶賠償2萬2150 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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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案發當天上午8時23分,李師在校園走廊發現學生抽菸,當場予以制止,未料對方竟不滿管教,「徒手毆打老師的臉部與頭部」,造成李師頭部外傷、腦震盪及下唇裂傷,醫師診斷書也佐證其傷勢。同時,李師眼鏡遭撞毀,後續修復花費5900元。李師主張,這起暴力事件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帶來巨大精神痛苦,因此「依法請求醫藥費、眼鏡修復費與精神慰撫金,共計新台幣40萬元」
對此,學生與父親在答辯時則反駁,認為「老師求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學生母親也向法院陳述,自己「學歷低、收入差,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又強調兒子自小由父親單獨監護,「我和孩子沒有往來」,因此無力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全案後認定,學生確實因不滿管教而動手,造成老師受傷與財物損失,賠償責任無庸置疑。不過對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慰撫金應以被害人所受之精神痛苦為準,並綜合雙方年齡、學歷、財力及事發經過判斷」,李師所請求的39萬餘元過高,最終僅裁定「以1萬5000元為宜」。
合併醫療費1250元與眼鏡修復費5900元,法院判決學生與父親須連帶賠償李師共2萬2150元,並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至於學生母親,因在監護權上屬「暫時停止狀態」,法院認定其無從監督孩子,不須承擔連帶責任。

2025-09-12

林晉如老師:校事會議報告

摘自林晉如老師:#校事會議報告
自從岡山國小游柏芬校長送我進入校事會議,我便開始接受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校事會議」調查,開始接受無止盡的折磨與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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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超級漫長的調查,以及「超過」法律規定的日期,卻永遠也等不到的「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還沒寫完…….」
「調查報告還在修改…….」
「調查報告還要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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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6/4本是調查報告依規定達「最後期限日」(已經延期兩次),我以為等到6/4就是盡頭了。

但是,總是要遇到才知道,原來所有的「法定規定」只是「參考」,「例外」的理由總是講得充分又有力,寫滿規定的法條,其實都是「參考用」,能讓你多吃苦頭,怎能輕易放過?

只有想盡辦法「把老師入罪」才是真的!(最深刻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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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聽過很多「鬼故事」,我的臉書私訊湧進無數的教師,他們「曾經」是被校事會議「不正訊問」者,或是「現在」正被校事會議「有罪推論」者,更有早被警告「未來」將(被陷害)進入校事會議的老師,這些老師紛紛找上我,甚至受害者眾,還有一個「受害者聯盟」。

原來,在冤獄之中的教師「非常多」,多得離譜,停聘、解聘、不續聘,申訴又申訴,下場慘不忍睹,更多的是生病、想不開、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罹患重大疾病,失去健康與人生。

我不禁懷疑,我們到底是來當老師的,還是來當罪犯「讓人羞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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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遭受到的迫害,堪比教育界的「文化大革命」!

兒子批判老子,毫不客氣;學生批判老師,罪有應得。
他們罵得都對,老師只能靜靜被學生或是家長栽贓、被他人聯合串證陷害。

有些教師只是「講了一句話」就被投訴,那些只接受過「三天訓練」的「專業」校事會議「調查委員」,平平都是教師,眼睛卻長在頭頂,地位比天高,自以為是「包青天再世」,有罪推論、大聲問候老師,比檢察官、法官還大。

沒入過地獄,還真的不知道地獄長怎樣?

你講的地獄模樣,跟我走得還很不一樣。因為如此,入過地獄之後,更加唾棄這些「用盡心機」陷害教師無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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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長的凌遲,終於拿到「不完整調查報告」,內容多是略、略、略、略、略,一份報告很多略……比國防機密還機密。

看到報告才知道,我到底被家長控訴什麼。

你不用訝異,也不用懷疑。
校事會議比檢察署及法院「還要黑暗」。

如果你被「檢察官」調查,檢察官席位會光明正大列出他的「大名」,你會知道審查你的檢察官是誰,他會告訴你「誰告發你」,也會告訴你「發生什麼事」,檢察官會細心聆聽你的解釋及說明,重點是「無罪推論」且態度溫和。

反觀校事會議的三位調查委員,從頭到尾「隱姓埋名」,連調查報告上的簽名也「全部隱匿」、「空白一片」,好歹是誰調查也要寫出姓名以示負責,怎麼父母給的名字竟然不敢拿出來用?

我去問負責的吳麗玲主任,她說調查委員的身分「不可以說」、「也沒規定要告訴妳」。

調查時,校長還會指派兩位「校長人馬」拿著錄音筆,列席坐在你旁邊,聲稱要管理及保護小小一支「錄音筆」。

三位委員口罩戴好戴滿,他們不會告訴你「發生什麼事」,毫無邊際問東問西,讓你身陷「五里雲霧」摸不著頭緒,你不知道誰告你,也不知道到底「被告發幾件事」? 

後續內容,我會寫出來,讓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受害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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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看到調查報告,才知道家長控訴我「多件」「師對生霸凌」😳

現在沒人要當教師是有原因的,家長控訴教師「無上限」,學校也未分清楚事情的「大小輕重」,一律送解聘、停聘、不續聘調查,寧願花大錢開啟調查。

想起自己大學和研究所連續六年的教師專業學習,再加上實習一年總共七年,政府花了這麼多年培訓專業師資,招考師資,教師入職之後繼續專業成長與學習,受邀編寫教科書創意教案,為教科書錄製教學影片等專業,卻又因不理性家長的濫訴濫告要被解聘、停聘!?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之前,家長控訴班上「生對生霸凌」,經過校外委員調查,生對生霸凌「不成立」。

那麼,多件「師對生霸凌」最後有沒有成立?
沒有,霸凌統統「不成立」!

#霸凌不成立
#校事會議

 

2025-09-11

教甄口試工作人員 6 點觀察與想法

 #教甄口試 作為工作人員,我的觀察與想法(摘自Bushuang 老師)

1.回答問題時不要緊張,要表達出自信。眼光環視每位評審,語速放慢
2.直接回答問題,不用一直說「謝謝評審提問」
3.回答問題遣詞不要像「背書」,要口語化(口試是「對談」而不是「演講」)
4.#自我介紹 真的很重要,因為評審會從自我介紹中發現線索,進行延伸提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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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說謊,以免回答不出細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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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有考生說「有請家長來班上,協助進行閱讀教育」,評審追問進行的細節,考生支支吾吾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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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用刻意自曝其短(例:自我介紹有考生說「我很容易受到同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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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續並未說明如何自我修正這個弱點,聽起來就會很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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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針對問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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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評審詢問「原則」或「策略」,
考生卻回答「細節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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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詢問「你有甚麼特質,讓你會成為一個好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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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卻回答「我認為一個好老師要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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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審當場糾正「請回答你個人的特質,
而不是你認為應該要有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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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舉實例來佐證自己的敘述,會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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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幼 #教甄複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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