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8

學校工程採購.招標驗收 9 點注意事項 / 普悠瑪號事故 2018.10.獨家最新考情:教甄口試

普悠瑪號事故 2018.10.獨家最新考情:教甄口試【學校採購/招標/驗收 9 點注意事項】學校辦理工程採購,其招標、驗收等作業應注意以下事項 OS:世穎擔任行政多年,也參與驗收,不知道以後會不會有事?停止發文恐怕就是跟某些校長一樣,進監獄去了!(笑)
1.工程與財物採購若合併發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規定確實區分採購類別,合約並依所歸屬之類別訂定。
2.工程發包時空污費、工程管理費不可納入發包項目。
3.採購金額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認定之,工程預算書金額如較核定補助金額高時,應以預算書金額為採購金額;如無其他配合款支應,底價之訂定不得高於核定補助金額。
4.採購之招標方式(含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與公告之招標、決標方式相同。
5.採購案公告之內容、日數及方法,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辦理,等標期應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6.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簽報機關首長核准時應依該條規定敘明不採公告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議價之理由。
7.底價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8.各項採購契約內容應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研訂,其中有關付款辦法、罰責、違約金、驗收扣款、空污費罰款(工程採購)不可遺漏,並應將採購標單、單價分析表納入合約書。
9.工程驗收結算應注意依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之時程辦理,若因故無法於規定時程內辦竣,應敘明理由報請機關首長(校長)同意,請款時應附核准簽呈。(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