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1

108考古題【少年事件處理法 3 類處理事件】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

口試 108 考古題【少年事件處理法 3 類處理事件】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觸法行為: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
3.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