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6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唯一調查機關 / 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

教甄 108 口試【性別平等教育法 2018.11.立法院三讀】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唯一調查機關(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下午可望在立法院三讀,學校進用的社團老師或派遣勞工、志工,教師以外的人員將納管;觸犯性平事件者【1至4年不得聘用】情節重大者終身不得聘用。近年校園內性平案頻傳,除了多所大學迎新走調,更有多起性騷擾、性侵害案件在校園發生,教師、校隊教練都曾傳出涉案。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上月才通過初審,為完備校園各類人員面臨性平事件的法源依據,不論專聘任教師、派遣勞工或志工均列為相關法令的準用對象。若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行為,將終身管制;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則審酌案情議決1到4年的管制、不得聘用。
此次修法新增罰則。學校或主管機關未將相關事件交由所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違反相關保密規定,將處新台幣1萬元至15萬元罰鍰;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的懲處,最高可罰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學生違性平「去標籤」 輔導改良後可不通報: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的行為人為學生,轉到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在知悉一個月內,通報下一個就讀學校;但若情節輕微者、或認為經輔導後已改善者,學校可開會評估決議可不再通報,避免被標籤化,喪失改正機會。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唯一調查機關,不得另設其他處理機制,違反者調查無效;性平事件調查小組的成員得一部分外聘、或全部外聘,提高公信力。(摘自聯合報)
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是指2015年6月,一起發生在中華民國新北市輔仁大學心理學系的性侵酒醉女學生事件。對此輔仁大學心理學系系主任何東洪、社會科學院院長夏林清等人,未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事件,而在無法源情況下組成工作小組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