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7

性騷擾調查不成立,可以向檢舉人求償嗎?

 性騷擾調查不成立,可以向檢舉人求償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115年6月12日(摘自律師帶你看校園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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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什麼事?
某大學人員遭匿名檢舉:
與學生互動過程中,疑似有不當言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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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約學生至辦公室談話
▪贈送生日蛋糕
▪與女性學生互動界線問題等
.
學校啟動性平調查程序。

經調查後,性平會認定:

性騷擾不成立。

但被檢舉人認為:

檢舉者惡意捏造事實、變造對話內容,導致自己被調離職務,造成薪資損失及名譽受損。

因此向檢舉人請求:

50萬元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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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先認定:誰檢舉?

檢舉人否認自己提出檢舉。

但法院綜合:

對話紀錄來源
相關證人證述
檢舉內容來源

認為依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程度,可以認定該人就是匿名檢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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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匿名檢舉就一定要賠嗎?

法院認為:

不一定。

重點仍要回到侵權行為要件:

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性?

是否造成損害?

檢舉行為與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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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怎麼看本案?

法院參考性平調查資料,認為:

雖然最後性騷擾不成立,

但是相關學生確實曾表示:

單獨被叫到辦公室、收到生日蛋糕時,有錯愕及不舒服感受。

其他學生互動事件,也曾引發界線疑慮。

而性平調查報告雖認定不成立,仍建議:

身為師長,宜提高自身行為敏感度,避免於非公開場所、非學習時間與學生單獨共處一室,以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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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最後認定

法院認為:

被檢舉人遭調職及名譽影響,並不是因為「遭檢舉」本身造成。

而是因為其自身言行確實有可議之處,引發後續處理。

因此:

檢舉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間,欠缺因果關係。

請求50萬元賠償,沒有理由。

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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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案件不成立,不代表申請調查或檢舉的人一定就是惡意。

因為「未達性騷擾程度」與「完全沒有界線問題」,是兩件不同的事。

同樣地,也不是所有檢舉都受到保護。

如果故意虛構事實、惡意陷害,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關鍵在於:

檢舉是否有相當依據?

內容是否完全捏造?

以及最後發生的損害,究竟是不是檢舉行為造成。

在校園裡,最好的保護不是避免所有互動,而是建立清楚、專業、讓彼此安心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