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律師帶你看校園:「特教生打人,就可以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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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代理教師受傷事件後,很多人的疑問是
「對方是特教生,是不是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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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這個疑問從哪裡來。但答案很清楚:不是。
特教身分,從來不是民事賠償的免死金牌。 法院已經用一個又一個判決,把這件事說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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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法律架構:關鍵是「識別能力」,不是「診斷證明」
依民法第187條,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時有「 識別能力」者,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識別能力,指的是能不能認識到「這樣做會傷害別人、是不對的」。
這和有沒有ADHD、亞斯伯格症、情緒行為障礙,是兩回事。 一個孩子可能衝動控制困難,但他知道揮拳打人會痛、會受傷。 診斷影響的是他需要什麼「支持」,不是他有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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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一:老師被打傷,ADHD不影響「故意」的認定
新竹地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40號判決。
一名國小四年級班導師, 遭班上患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的學生多次攻擊—— 揮拳打臉導致眼角、鼻樑縫合,咬傷手、丟盆栽、揪頭髮。
被告抗辯:孩子有過動症、亞斯伯格症;爸爸事發時不在現場, 沒有監督責任。
法院怎麼說?
一、孩子有注意力過動缺失,「但此不影響其故意」—— 他主觀上就是故意攻擊老師,應負賠償責任。
二、父親雖不在現場,但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義務, 要免責就要自己舉證。父親平時應教導孩子控制情緒、避免傷人, 卻未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連帶賠償。
判決結果:學生與父親連帶賠償11萬4,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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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二:「特殊生抗辯」被法院明白拒絕
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054號判決。
國小五年級學生在體育課起衝突,追逐同學致其摔倒, 造成頭部鈍傷、鎖骨骨裂。
被告抗辯:我是特殊生,主觀可責性應從寬認定。
法院的回應非常直接:
被告雖經鑑定有注意力不足與衝動問題,但「 現今醫療本有完整之行為治療技術」, 被告既已融入校內與一般生共同學習,「 不得以此從寬認定其主觀無可責性」。
而且法院認定的是「間接故意」—— 追逐時已預見對方可能倒地受傷,發生了也不違背其本意。
判決結果:學生與父母連帶賠償16萬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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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三:亞斯伯格+自閉症+ADHD,還是要賠
台中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
學生持美工刀恐嚇追趕同學,造成對方身心受創。 被告抗辯孩子有亞斯伯格症候群、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與自閉症, 請求減免賠償。
法院認定美工刀事件構成侵權,父母未能證明監督無疏失, 連帶賠償6萬9,380元。
特殊生身分,不是免責的理由——這是歷來判決的結論。
順帶一提:這三個判決, 其實我之前都在粉專分享過完整的案例解析。 有興趣深入了解的朋友,歡迎爬文回顧——你會發現, 法院的態度一直都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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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是一切
新竹案的代課費、未來醫療費,因為「拿不出單據和證明」被駁回。
台中美工刀案,原告請求約116萬,最後判6萬9—— 沒有證據的部分,法院一律不認。
而慰撫金本來就是由法院綜合雙方身分、經濟狀況與侵害程度酌定, 不會照原告請求金額全給。
所以,不論你是受傷的老師,還是受害學生的家長,請記住:
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就醫交通紀錄、監視器畫面、 學校會議紀錄——每一張紙,都是你將來能不能被完整賠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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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說清楚一件事
寫這篇,不是要對立特教生與一般師生。
責任,與支持,是兩回事。
孩子需要行為介入、需要專業人力、需要制度接住他—— 這些我在第一篇文章裡都寫了,一項都不能少。
但同時,被他傷害的人,也有權利獲得完整的賠償。 法院之所以要求家長連帶負責,正是要讓「監督與教養」這件事, 回到它本來該在的位置。
保護特教生的方式,從來不是幫他免除責任—— 而是在事情發生之前,就給他足夠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