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特殊教育法ADHD成一獨立障礙類別?

最近關於 ADHD 用藥問題炒得火熱,在此補充一篇相關教甄考情。(考生問:在特殊教育法中ADHD是否成一獨立障礙類別?)
許世穎: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在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被歸類於嚴重情緒障礙,ADHD並未獨立成--障礙類別;但是,在家庭與教室中,ADHD的兒童非每一位都有「嚴重」的情緒困擾,稍有過度標記之嫌。摘自網路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的兒童相當常見,筆者任教國小及擔任行政工作便接觸不少個案。其實,早在民國 74 年世穎就讀「台北市立師專 / 教育科/輔導組」時,當年特殊教育法剛頒佈,即有ADHD成一獨立障礙類別的聲音出現。但在實務上,中小學輔導室設有特教組。故輔導與特教兩者業務多半互相支援
ps:民國 74 年師專尚未改制師院,因此也沒有特殊教育系,不過母校「台北市立大學」。至今仍是兒童特殊教育龍頭,吾師柯平順教授,以及陳榮華、毛連塭兩位當年兩位師專校長 ...均為國內特殊教育方面之權威。任教補習班時世穎曾多年指定:吾師陳榮華《行為改變技術》為上課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