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

少年事件處理法108.5.31最新修正】除「虞犯」身分標籤,改以「曝險少年」取代

台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2.19.6.3.【少年事件處理法108.5.31最新修正】應該很多社工夥伴們都已經知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通過的消息了!!在新的少事法通過之後,有些民眾擔心有犯罪行為或犯罪之虞的兒少,回歸到社區輔導裡面,會不會對社區帶來影響?另外,也有社工夥伴擔心將兒童回歸社政輔導優先,一線社工的工作量會不會加重?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自民國86年後便無重大改革,許多條文已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為落實公約精神,此法修訂也參考了其他國家在兒少事件處遇的經驗,讓我們來看看今年修法主要內容有哪些吧:
⚜️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去刑罰化。
讓兒童回歸教育系統進行通報、處遇、輔導跟協助,以呼應兒權公約保護兒童的精神。
⚜️去除「虞犯」身分標籤,改以「曝險少年」取代。
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的少年,去除其「虞犯」的身分標籤,改為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執行勤務時,如果知悉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3種情形,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建置「行政先行」機制,健全「少年輔導委員會」功能。
民國112年7月1日前仍沿用由少年法院處理,其後,則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落實以司法為後盾的同心圓理論,協助「曝險少年」不離常軌,不受環境危害。
⚜️強化少觀所鑑別功能。
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之專業訓練等規定,落實少年調查官實質調查與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精神,引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得視情況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
⚜️完整輔助訊問機制。
法案增訂,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它適當人選陪同在場;少年因精神或其它心智障礙或無法完全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者所使用的語言時,應由通譯傳譯,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應給予手語、文字等多方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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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表示,犯罪邊緣的孩子,某種層面上也是被害少年,政府要做的是還給這群孩子應有的教育與保護,不是交給警察或少年法庭。
目前全國法院每年新收的少年保護事件約一萬五千件,其中少年刑案一年約1200件。其中兒童的案件,以106年為例,十二歲以下的兒童保護案件約167人,分析顯示,最常見的是竊盜或兒童間逾越分際的身體接觸被對方家長控告等情況。司法院指出,這些孩子需要的是協助、輔導他們走回正軌,不是送入少年觀護所。
期望在新的輔導機制完整之後,能協助少年回歸社區生活,找到屬於自己人生認為有意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