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0

課堂上罵學生,被罰 6 萬元確定——最高 60 萬,還可以公布姓名

 課堂上罵學生,被罰 6 萬元確定——老師必知:管教不當,除了考核懲處,還有「兒少法」這一關

對學生的言語不當對待,處罰不只有學校的考核、教評會——社會局可以依兒少法直接對老師個人開罰,6 萬元起跳,最高 60 萬,還可以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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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一罰,跟你有沒有被學校懲處,是兩條各自獨立的路。
📖 事情是這樣的(摘自律師帶您看校園大小事)
某國小一位導師,於課堂上公開以言詞對待兩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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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甲生——因與家長就數學競賽選拔溝通產生矛盾,在課堂上以「自以為是的爛態度」等語公開指責,並將與家長的私下溝通矛盾搬到課堂討論,稱學生「亂講一些跟事實不合」;又因學生擔任潔牙長催促同學,公開稱其「狐假虎威」。過程中同學跟著附和批評,老師未予制止。

對乙生——因未寫作業,怒罵要求「去校門口哭、拿板子寫我沒寫功課」,並反覆說「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同學稱該生「自我放棄」時,老師附和「對啊,自我放棄啊,真的很差勁」。

家防中心接獲通報查證屬實,市政府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對兒童為不正當之行為」,裁罰6萬元。

老師不服,一路打到二審。115年8月14日,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 老師的抗辯,法院為什麼都不採?

抗辯一:「第15款是概括條款,要跟前14款(利用兒童犯罪等重罪行為)一樣嚴重才能罰,我只是口頭言語。」

法院說:參照具國內法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不正當之行為」指以任何形式對兒少施以身心暴力、不當對待、有辱人格的待遇——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性、繼續性或故意侵害為前提,也不以發生危險結果為必要。行為違法,即應處罰。

換句話說:一次,就可能成立。

抗辯二:「學生確實有偏差行為,我是在糾正、管教。」

法院說:教師固然有管教權,但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狀況,在合理範圍內適度行使。以貶抑性詞語在公開場合指責、把與家長的私下矛盾公開化、放任甚至附和同學的批評形同「公審」——難認是基於管教輔導目的,反而是發洩不滿情緒。無論是否本乎教育目的,都不是合理適法的管教。

抗辯三:「學生畢業前還寫卡片感謝我、跟我合照,關係很好。」

法院說:事發當時學生哭泣不止、表達恐懼上學,顯已受心理痛苦。縱使事後感謝老師、與老師合影,仍無解於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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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確定判決,畫出了幾條線:

📍第一,「公開性」是最重的加重因素。

同樣一句糾正的話,私下講和在全班面前講,法律評價天差地遠。判決反覆出現的關鍵詞是「公開」「公審」「同學附和而未制止」——當責備變成全班圍觀的節目,管教就變成了羞辱。真的需要嚴肅處理學生問題時,把人帶到一旁、課後個別談,既保護學生,也保護自己。

📍第二,情緒上來的那一刻,就是最危險的一刻。

判決認定的核心不是「有沒有管教必要」,而是那些話「是在發洩情緒」。教學現場的挫折真實存在——家長質疑、學生擺爛、行政壓力——但麥克風前的每一句話都可能被錄下。感覺血壓上來時,先停、先離開、先深呼吸,永遠是對的。

📍第三,別把「師生關係好」當護身符。

孩子事後的卡片與親近,可能是真情,也可能正是權力不對等下的依附。法律看的是行為當下對孩子身心的作用,不是事後的和好。這一點,也提醒所有調查實務工作者:「被害人事後與行為人互動良好」不能直接推翻不當對待的認定。

📍第四,責任是多軌並行的。

兒少法罰鍰(社會局)、教師法的懲處或解聘(學校)、考核(考核會)、民事求償(家長),各走各的路,互不取代。

老師的話,在孩子心裡的重量是放大好幾倍的。那支麥克風傳出去的每一個字,都在孩子的世界裡迴響——也都可能在法庭的卷宗裡留底。

📎 判決出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115年8月14日,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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