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9 大要點】藉由訂定專法,透過強化教育措施、寬裕經費、人事彈性運用及提高教職員工福利措施等,以解決偏遠地區學校辦學困境,並保障偏鄉學童受教權益。教育部長期關注偏遠學校教育發展,為弭平城鄉差距造成學生學習弱勢,經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全盤綜整偏遠地區學校面臨之問題,特擬具完成「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其制定重點如下:
一、界定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1.位於離島地區、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或海拔一千公尺以上之高山地區,且交通不便。2.學校校門口距離公共交通工具站牌,達五公里以上。3.學校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同時,保留縣市政府因地制宜的空間,針對文化不利、生活不便或經濟不佳等情形,授權地方政府得經相關程序自行認定。
二、接受公費生分發到偏遠地區學校,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教師甄選,所聘任的專任教師,應實際服務滿六年以上,始能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三、偏遠地區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得控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不適用教師法等有關代理教師聘任資格、聘期、聘任次數及甄選程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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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偏遠地區國中小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授課節數合理員額計算,以健全其教學人力。同時,針對偏遠國民小學未滿50人且採混齡編班者,教師編制得以生師配比五比一計算,但最低不得少於3人,避免縣市政府因財政困窘裁併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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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學績效卓著的偏遠地區學校校長,經一定程序,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以留住有願意在偏鄉服務的校長,長期深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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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納入教師合聘機制,可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合聘專任教師或巡迴教師,以確保師資品質;同時,鼓勵學校採行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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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定一定範圍內無國民小學且交通不便之村、里或部落,及適齡兒童達一定人數以上者,需設立分校、分班;或採設立教學場所、安排交通工具、補助交通費,以保障學生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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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教職員工生提供住宿設施,免收住宿使用費、租金或免扣繳房租等,並由中央酌予補助住宿設施設備等費用,以提供教師住宿生活相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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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除現行教師待遇條例外,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及代理教師,規劃給予獎金、交通及其他津貼,以提高其服務誘因,穩定教師流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