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2017.3.24.近日南投某機構遭踢爆安置少年在機構內集體性侵事件/少事修訂後的安置機構

【許老師的叮嚀】今晚有同學上台分享了,社工師與專輔在「中輟生輔導」上的資源整合,社工系出身的世穎提醒您:這部份是今年 106 的熱門考情,筆試申論及口試都可能會問。除了專輔考生,其他教甄類科也應留意! ★ 公益交流站 2017.3.24.近日南投某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A」)遭踢爆安置少年在機構內集體性侵事件。此機構在 104 年已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署)評鑑為「丁等」(評鑑內容包括董事會功能運作、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硬體設備、公共安全、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然而直至 105 年 4 月公布評鑑結果後至今,仍有 7 名孩子被陸續送入。 自民國 86 年少年事件法(少事法)修訂後,安置機構於焉而生。其用意在於,許多青少年犯行輕微、被同儕影響、行為雖偏差但仍可教育輔導、原生家庭環境複雜等,其行為沒有嚴重到必須進入過去所謂的「感化院」或少年監獄(今日已轉型成矯正學校的明陽中學),卻又不能再將之丟回狀況堪慮的原生家庭,或任其繼續與其他容易影響行為的朋友在一起,因此出現了中介的「安置機構」。 司法單位以少事法將此類輕犯裁定委託給安置機構,此即為司法安置,最多可安置 4 年;另有許多少年自幼家庭功能異常或遭遺棄、兒虐等狀況,則由社政單位出面、經社工評估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權法)安排進安置機構,稱為社政安置。亦即,會進入安置機構的孩子,有可能是因為犯輕罪而進入,或因為家庭功能失常而受安置。 少事法的重要推手、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受訪時強調,當年推動安置機構,用意在於讓這些孩子能在其中獲得行為與心理上的調整與教育,給他們更多的選擇權,讓他們有能力在回到社會之後,得以有自我的力量重新選擇人生。亦即,安置機構必須是一個有矯正、教育、輔導功能的中途點,並非只是一個給少年吃喝住宿的「收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