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8

教師法修正草案;教育部針對報載教師法修法明訂寒暑假不放假!須配合進修備課澄清

行政院會108-03-07 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教育部針對報載「教師法修法明訂寒暑假不放假!教師須配合進修、備課」新聞,澄清)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 
蘇院長進一步表示,本案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師資培育法」規定修正並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 
二、 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三、 明確規範含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四、 增列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修正條文第32條) 
五、 賦予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活動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34條) 
六、 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及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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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針對報載「教師法修法明訂寒暑假不放假!教師須配合進修、備課」新聞,澄清說明如下:
本次教師法修法並未改變現行寒、暑假制度,有關教師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等活動事項規定,原即已規範於「教師請假規則」以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本次教師法增訂第35條之目的,係在於提升法律規範之位階,使相關規定更明確,另將教師返校進行教學準備活動的規定法制化,並未改變現行寒、暑假制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另現行有關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之規定,係規範於「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為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規範更明確,因此,透過本次教師法修法,提升法律位階,於教師法修正草案第35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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