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6

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提議內容

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的中、小學中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占了一定程度的比例,
其中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屬員額編制內教師,
工作內容與義務皆與正式教師無明顯差異,
有不少學校亦使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行政、協辦行政等職。然而,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之間卻明顯出現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甚至代理教師之間亦是如此。
同為代理教師,有些聘期與正式教師相同(數量較少),
但多數聘期只有10個月或11個月(尤其是縣、市立學校很常見)。
換言之,多數代理教師於暑假這兩個月被迫失業,
而且在這兩個月內出現身分認定矛盾之處,例如:
欲請領失業補助時,被以「假性失業」,
或是「兩個月後會有工作」(即使尚未確定能有新工作)等理由百般刁難;
同時間卻因為這兩個月的「失業」而收到國民年金繳款通知單......
此外,聘期未滿12個月還造成其他問題,例如:
有部分代理兼行政,暑假時間需到校上班,
即使非行政職,部分代理教師(尤其是續聘者)亦需到校支援。
然而暑假不在聘期內,
表示這些代理教師需在暑假時間「無薪工作」。 
這亦同時導致職業保險的問題,
當校方要求這些代理教師暑假上班時,
卻因為不在聘期內而進入勞保空窗期,
若上、下班途中,或是在學校工作時產生職災,
這些代理教師卻領不到職災相關給付。

最後,代理教師暑假不算在聘期內亦導致應有的假消失了。
各職業都有各自的假別,
如勞工雖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兼任行政職的正式教師與勞工相似,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非兼任行政職教師則是無特休假,但暑期不需上班。
唯有變形聘期下的代理教師非但無特休假,同時暑期還是無薪假;
無形之中權益嚴重受損。
綜合以上,代理教師的變形聘期(未聘滿12個月)造成了許多問題,包括:
1.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
2.暑期身分認定混淆(究竟是失業還是未失業?)
3.部分情況下暑期需無薪工作
4.暑期到校服務時卻無相關職業保障
5.合理該有的假因此消失,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提案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利益與影響
在現行的制度下,代理教師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有部分好老師被生活所困心有餘而力不足,
或是沒考到正式老師就選擇轉換其他工作領域,
無形中使學生的學習受到影響。
(摘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