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3

諮商與心理治療倫理》103 高雄國小輔導

【103 高雄國小輔導】從事國小輔導工作的專業人員,服務對象以未成年人為主,同 時亦需與其他相關人士或機構有所接觸,如家長、學校老師、 社區相關機構等,請就對未成年當事人提供諮商服務的倫理問 題─保密的例外、預警責任與舉發,闡述其義。(★ 許老師的叮嚀:林姓作家案,案情發展至今,牽扯到保密爭議,保密的例外是否有例外?參見:1.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吾師王文秀等《諮商與心理治療倫理》心理出版社)
書院教師群「考情研發團隊」獨家解析:輔導老師當與學生進入輔導關係的那一刻,隨即陷入了「學生-老師」、「當事人-諮商心理師」、「家長-教師」、「當事人-諮商心理師」、「家長-教師」、「班級導師-輔導老師」、「教訓輔主任-輔導老師」等層層疊疊的多重關係脈絡。茲分別以下討論:
(一)、保密的例外:
1.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2.相關倫理守則揭示的重要內涵包括:不管採取任何處置,都需要考量案主的受益權與免受傷害權;若牽涉到傷害事件無法保密,事先宜讓案主理解;輔導人員要覺察到個人能力與角色的限制,尋求同儕支援,或將案主進行適切轉介。
(二)預警責任:
1.依臺灣輔導與諮學會專業倫理守則2.3.2: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2.父母對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學校輔導人員輔導未成年學生時,必須尊重家長的監護權,當學生有危險之虞,必須知會家長,共同討論與協商適切的輔導策略,並同時考量學生的免受傷害權與選擇權,以採取較周延的規劃與行動。
(三)舉發:茲以下列幾點思考方向討論
1.輔導人員需判斷事件是否已達到通報標準?
2.通報後作業流程的疑慮:通報後,是否會不利於學生的整體適應?
3.符合法律規定與考量學生福祉,何者優先?
4.受輔學生與家長對保密限制的瞭解 ,是否因舉發行動,嚴重破壞學生與家長對輔導人員的信任,會造成後續處理相當不利。
5.通報工作需要兼顧學生的受益權,減低傷害。
必要時,輔導人員需與相關主管討論,或向其他專業人員諮詢,由學校輔導團隊一起來討論、決策,若決定通報,輔導團隊應掌握與參與通報後的處理流程,以降低衝擊。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家長修復關係,都需要由學校輔導團隊共同面對與處理。
綜上而論,倫理討論的雖是人與人之間互動的規範,但更需要關注如何維護與事件相關之人士的感受、權益,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以上部分內容參考: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暨案例分析-洪莉竹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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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教學,我好幾個教國文的補習班同事(如:吳岳、林沛...)都教的比那個什麼興的好。其實不知道那個什麼興到底在紅什麼,很多是商業炒作的結果,群眾總是盲目的(易騙難教)許世穎【站前地王】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