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0

教甄口試 107 最新時事【狄鶯救子、孫安佐接受:司法安置輔導】青少年犯罪的處置

教甄口試 107 最新時事【狄鶯救子、孫安佐接受:司法安置輔導】青少年犯罪的處置,由最輕微的「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到比較嚴重的「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而「安置輔導」就是進入最嚴重的「感化教育」前一站。
民國 86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修訂產生,當時的幕後推手,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希望能給孩子們更多的選擇權,讓這些偏差行為較輕微,還可教育的孩子,獲得行為及心理上的調整,特別是原生家庭環境複雜及失功能的狀態下,讓孩子有個新的機會,到一個有矯正、教育、輔導的「中介」安置機構。
通常安置機構會有兩種來源,一是「司法安置」,即司法單位以少事法委託給機構,時間一般以2年為限,得申請延長1次,最長為4年,經評估後,孩子如果在安置期間表現良好,且原生家庭功能也改善,都可重返家庭或學校。二是「社政安置」,多為家庭功能異常或有家暴、遺棄、虐待等狀況,由社工評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權法)安排進入機構。
安置機構的孩子,有些是機構在園教育,有些則會各別安排到附近學區的學校就讀,像平常上課下課一樣,白天正常接受學校教育,晚上回到機構生活,機構會安排許多不同的才藝課程,讓孩子們學習一技之長。大部分假日也會安排到教會,去參加各類的活動,跟不同的人學習相處,並從中加強孩子的品格教育。
說真的,很多青少年處置,除了以犯罪罪狀判定外,保護官的看法也佔有很大的份量,每位保護官的訓練背景不同,所以判斷的依據跟觀點也會有所不同,有需要的時候,保護官也會向學校專輔調閱輔導紀錄,或電訪導師,綜合分析這孩子的狀況。安置的好壞,很難說,我曾陪著孩子實際參訪過充滿大愛的安置機構,但也曾聽聞發生集體性侵醜聞的機構案例,不管怎樣,我們能做的就是持續不斷的陪伴,陪孩子面對等待安置的不安,陪孩子做好進入安置的準備,別讓孩子有再度被遺棄的感受。(摘自嘿,我是專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