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8

狼師條款】補教法第9條修正:實名制.良民證

教育時事 2017.5.17 中央社新聞:立院通過補教法【狼師條款】初審 立委盼本會期三讀: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被視為「狼師條款」的補教法第9條修正草案,包括實名制、外籍老師檢附原國良民證。教委會召委柯志恩說,希望送到院會後可以立即二讀、三讀,期待本會期可以通過。補教法第9條修正草案,包括補教老師採實名制、外籍老師檢附原國良民證、衛福部應建立資料庫及罰則部分都納入。
柯志恩表示,過去教育部對補習班的管理未盡實責,有些就放在管理辦法中,沒有放在母法的位階,以致於實行起來非常困難,因此透過此次修法,把管理準則的部分,完全放入條文中,讓相關單位有所依據,包括實名制、罰鍰、外籍老師限制及資料庫的建立,希望納入第9條,讓補習班的管理更加落實,達到杜絕狼師的目的。
柯志恩指出,過去很多外籍教師,只要補習班同意就可以來上課,而這次針對首次入境的外籍老師,必須在原國拿到行為良好的證明,希望讓家長安心;而在罰則,除了罰鍰外,也增加包括撤銷立案等行政處分。她希望送到院會可以立即二讀、三讀,期待能在這個會期三讀通過。
【中央社/台北17日電】立法院教委會今天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如果有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等情事,將由中央社政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
女作家自殺案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上的關注,教委會今天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雇。
如果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雇,還可以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有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員工有沒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時,知道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時,除依法規通報外,也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
如果補習班沒有通報的話,可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立案。
此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衛生福利部應建立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罪者的資料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
相關資料的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等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全案審查完畢,提報院會處理前,不須再經由黨團協商。